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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发布监管互联网新规 禁止产品互不兼容

  • 杭州写字楼网
  • 2011/1/15 9:41:45
导读:

    去年9月开始,腾讯QQ和360安全卫士之争成为中国互联网最大的关注焦点。360的“扣扣保镖”被指屏蔽了腾讯QQ的一部分功能,随后腾讯更做出了逼迫用户二选一的“艰难的决定”。当时即有评论指出,这反映了国家相应立法的缺失。最后在政府介入下,双方产品互相恢复兼容,偃旗息鼓。

     1月14日消息,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到2011年2月14日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新规中,特别规定互联网企业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或者恶意诋毁”对手产品;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对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实施不兼容”;不得欺骗、诱导用户做出选择,或卸载对方的合法产品;不得干扰对手产品或服务的运行。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处1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新规还禁止互联网企业未经用户允许安装、运行、升级、卸载软件;禁止未经用户同意修改用户机器上的配置;并要求其软件或服务提供“通用的卸载方式”。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向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用户损失;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以下是公告和征求意见稿全文:

     为促进我国互联网发展,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我们组织拟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请于2011年2月14日前反馈意见。

     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互联网产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维护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公平公正有序的竞争秩序,保护用户合法权益,鼓励和保护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
     涉及其他主管部门职责时,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与相关主管部门联动管理。
     第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向用户提供产品或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侵犯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处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间的争议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用户至上、及时协调、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 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行为规范

     第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市场活动中,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商业道德和行业自律规范,公平有序竞争。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市场活动中不得有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或者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
     (二)无正当理由,擅自对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实施不兼容;因非人为因素与已有的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不兼容时,未主动向用户进行客观提示,或欺骗、诱导用户做出选择;
     (三)干扰用户终端上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运行,或者修改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内容,或者拦截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信息;
     (四)通过任何方式误导、欺骗、强迫用户卸载或关闭其他合法产品或服务;
     (五)其他有悖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七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产品或服务的安全、隐私保护、质量等存在异议的,应提交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检测,不得自行组织测评并发布测评结果。
     第三方权威机构应依据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检测;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组织相关方共同制定具体检测标准和方法,并及时公布检测标准和检测结果。
     第三方权威机构的认定方法及检测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遵守《电信服务规范》的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单方面拒绝、拖延或中止向用户提供服务;
     (二)以任何方式限定用户使用其指定业务或者限制用户选择其他经营者依法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三)利用虚假信息欺骗误导用户接受其提供的不公平服务条款或选择其提供的特定业务;
     (四)其他侵犯用户知情权、选择权的行为。
     第九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需在用户终端上进行软件安装、运行、升级、卸载等操作的,应向用户提供明确、清晰、无歧义的提示信息,并征得用户同意。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未经用户同意,擅自在用户终端上安装、运行、升级、卸载软件,或以强制、欺骗方式向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
     (二)未提供通用的卸载方式,或在未受其他软件影响、人为破坏的情况下,卸载后仍然有可执行代码或其他不必需文件驻留在用户终端;
     (三)未经用户同意,修改用户浏览器配置或其他重要设置,迫使用户访问特定网站,或导致用户无法正常上网,以及产生其他不良后果;
     (四)其他侵犯用户知情权、选择权的行为。
     第十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客户端软件捆绑其他软件的,应明确提示用户,由用户选择是否安装或使用,并提供独立的卸载方式,不得附加任何不合理条件。

关键词:互联网新规,互联网监管,工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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