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行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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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2/22 8:15:3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保障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和谐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中国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由中国互联网协会部分会员单位发起,由中国互联网协会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组织研究制定。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互联网终端软件,简称软件,是指由互联网企业提供用户下载、安装、运行在用户终端上,使用户能够浏览互联网、使用网络服务以及保护用户上网安全的各类应用软件,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软件、浏览器、即时通讯、下载分享、图像处理、媒体播放、网络电视客户端、游戏娱乐等软件和工具。
第四条 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维护中国互联网行业的声誉和整体利益。
第五条 鼓励自主创新,倡导百花齐放,尊重和保护软件知识产权,反对抄袭,维护规范有序的发展环境。
第六条 鼓励商业模式创新,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尊重用户自主选择,鼓励软件间互相兼容,禁止排他性软件设计,禁止强制捆绑和恶意拦截,禁止组织用户对其他软件进行评价,倡导合理、明确的服务提示,推行行业纠纷调解机制。
第七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国互联网协会会员单位,并倡议其他从业企业积极遵守。
第二章 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第八条 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用户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网上通信内容及行为日志、个人在终端上创建或保存的文件,以及其他能够据此直接或间接识别出用户个人身份或与用户个人利益相关的信息。
第九条 尊重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
(一)收集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时应明确告知用户,主动、明确告知用户收集和使用的目的及范围;未经用户允许,不得擅自收集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不得超越目的和范围收集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
(二)倡导合理、明确的服务提示,软件安装、运行、升级、修改默认设置等,应明确提示用户,不应对用户已确认的操作做出干扰。提示语言应使用中文,具体内容可参考中国互联网协会提供的范本。
(三)软件在运行过程中,如执行系统修改、扫描、信息搜集和数据回传等操作,应事先提示用户,由用户选择继续或停止相关操作。
(四)发现软件异常情况可向用户做出提示,但不得替用户做出选择。
第十条 健全和完善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及技术手段,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防止用户个人信息丢失、误用、滥用以及未经授权的访问、泄露、修改和删除。
第十一条 不得对用户使用、修改、删除其个人信息设置障碍。禁止任何第三方自行、假借用户名义向用户提供工具或者欺骗、诱导用户收集、转移个人数据。
第十二条 提供完备的终端软件本地系统日志供第三方审计,执行针对用户个人信息的查询和收集操作,或执行对用户系统的扫描、修改、数据提取和回传等操作,应事先提示用户,并保存相关系统日志半年供监管部门等第三方审查。
第三章 禁止强制捆绑
第十三条 未经用户许可或未明确提示用户,不得在用户计算机或其他终端上强制安装软件。
第十四条 禁止软件强制捆绑
(一)没有必然联系的两款或多款软件强制性绑定在一起导致用户无法自主选择即构成强制捆绑。必然联系是指有直接联系的某两款或多款软件,如果放弃其中一款软件,其他软件将无法正常运行。
(二)软件下载或安装时,如要附带其他非直接相关功能,应明确告知用户,并提供明显的使用或关闭该功能的选择按钮,未经用户同意不得自动安装或运行。
第十五条 软件安装提示信息清晰完整
(一)软件安装前,清晰明确告知用户本软件功能、附加软件清单、对用户系统的所有潜在操作和影响、需要收集和回传的所有用户信息等,由用户决定是否全部或部分安装。
(二)不得安装本软件功能说明文档中未加说明或未经用户允许的额外功能。
第十六条 允许用户自主选择是否卸载软件,并提供通用的卸载方式;软件卸载后不应再有活动程序、驱动、服务或模块,不应残留程序文件;存在相互依赖关系的软件要如实声明其依赖关系。
第十七条 不得以输入验证码或多次确认等方式故意加大软件卸载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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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互联网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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