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加盟领域如何规范经营?
- 杭州写字楼网
- 2011/7/11 15:34:59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是连锁经营领域的两大市场主体,原本是共生共赢的关系,为何今天案例中的张某会与A公司闹得不欢而散呢?特许人应该怎样规范自己的行为才能使经营活动有序进行呢?今天的案例向您细说了其中要领。
【案情回顾】
2009年5月,餐饮连锁企业A公司与张某签订加盟合同一份,授权其在食品领域使用某商标。合同中约定:张某将该加盟店登记注册后,成为该公司的被特许人。合同签订后,张某随即支付了加盟费4万元,并注册成立了B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某本人。之后,双方因该合同发生纠纷,B公司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该加盟合同,返还加盟费并赔偿损失。
【庭审聚焦】
本案中,合同是张某和被告签订的。但是最后却以B公司名义起诉,B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起诉A公司是否适合?
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初步看来,合同是张某签订的,似乎张某和A公司才是合同的相对方,但不可由此断定B公司主体不适合。因为,加盟合同中约定张某在加盟店注册登记后,在合同书上盖章后成为被特许人。本案中,张某在加盟前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而是在加盟后才成立了B公司。此外,在履行特许合同时,B公司才是实际的履行者。所以,虽然B公司没有在加盟合同上盖章,但是合同的实际履行者是B公司,所以B公司才是真正的被特许人。因此,法院认定本案的原告适合。
对于特许人的披露义务,2007年5月1日生效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有明确的规定。其中第22条规定了信息披露的12项内容包括:特许人是否具备法定的特许经营条件、其拥有和可供被特许人使用的资源详情、特许经营合同的具体履行方式等。同时,配套出台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条也明确了信息披露的具体判定标准。
本案中,被告要成为合法的特许人,必须要进行备案,但是被告一直没有进行特许备案登记,也从未向原告披露该信息;其次,对于特许经营资源信息披露方面,被告也未向原告披露用于食品领域的商标仍处于申请阶段。被告的这些行为直接导致双方在实际经营中的信息不对称。法院认定被告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虽然商标法并不禁止非注册商标的使用,但是,鉴于特许经营的特殊性,条例规定特许人一定要拥有“注册商标”,并将“注册商标”作为“经营资源”的第一要素。可见,“注册商标”在特许经营中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可以这么说,没有注册商标就不可能有特许合同的成立。
另外,不难发现,特许权合同的目的,就在于一方授权另一方使用自己的商标来进行经营。商标未注册,直接导致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本案中,某商标在食品类商品领域的注册仅处于申请阶段,尚未获准注册,原告使用其商标用于食品领域的目的不能实现。依《合同法》第94条第4款的规定,加盟商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律师建议】
目前,特许加盟企业遍布各个行业各个角落。但是,在特许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在此要提醒投资者应有风险防范意识,要注意以下几点:
1. 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从加盟最初阶段开始防范风险;
2. 要求特许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注意审查特许者提供的有关宣传资料的真实性:这也是“信息披露”的内容之一。信息披露制度是特许经营的核心制度,突出了对加盟商的保护,加盟者要善用该制度;
3.更要注意的是,特许经营是一项新兴产业,法律规定较少,风险较大,无论是特许人还是加盟者都应当认真了解特许经营相关法律规定,防范法律风险,减少无谓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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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每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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