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信办十条新规规范即时通讯工具
- 杭州写字楼网
- 2014/8/9 8:34:26
8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即时通讯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十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即时通讯工具如微信、QQ、易信、来往、陌陌、LINE等,已经成了很多人生活、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样工具。这十条新规,会不会对普通用户造成影响?业内人士解读指出,《规定》对普通用户不会有直接影响。《规定》针对的仅是公众账号部分,其他功能不在这个规定范围内。
公众账号实名认证后还要审核备案
时政类新闻不得随意发布转载
“公众账号”其实是个诞生时间不长的名词,但是大家对它并不陌生。目前,仅微信公众平台上就有580万公众账号,他们每天生产大量的内容信息供公众在碎片时间阅读、转发。
《规定》明确要求公众账号需实名认证,并向主管部门备案。
网信办移动网络管理局局长徐丰也在昨日的发布会上表示,《规定》要求“后台实名、前台自愿”,也就是说,在公众账号注册过程中,后台要求完全真实身份信息,但前台可以有个性化的名字,自愿是否使用真实名称。实名制标准要求持身份证照片、绑定手机号、绑定银行卡三项标准符合一种即可。
对此,微信方面表示,目前微信公众平台其实已经采取了实名制。注册公众账号时,运营者必须提交如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同时上传本人手持证件的清晰照片。因此,《规定》的出台对微信公众账号的注册流程并没有什么改变。
《规定》第七条还对时政类新闻的发布、转载做了明确规定:“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
主要意图为抵制谣言等不良信息
即时通讯工具平台早已痛下杀手
“此次十条新规的出台,更深层次的意义是为了抵制谣言等不良信息在互联网上的传播,并对谣言的源头进行查证和严惩,从而建设一个安全健康的互联网环境。”业内人士解读认为。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前段时间不少公众号流传出所谓“微波炉加热食物致癌”的谣言,其中影响面最大的文章包括《微波炉生产厂家打死也不说的惊天秘密》以及《紧急通知:请立即停止使用微波炉》。这些谣言一出,立刻引起用户的广泛关注,甚至有人借机牟利。一些用户认为,一些公众号堂而皇之地分享伪科学、谣言及诱导分享行为,已经让他们感觉忍无可忍。
其实,在新规出台前,不少即时通讯工具平台也早已对谣言等不良信息痛下杀手。
今年5月,易信全力配合国信办、工信部以及公安部实施的“净化移动即时通讯公众信息汇聚网上正能量”倡议,宣布启动“清风行动”,全方位从严检查各项业务、各个公众平台;全方位从严审核第三方合作伙伴资质,从严检查第三方合作伙伴提供的各项内容;全方位建立全民举报机制,并采取7×24小时不间断的人工审核机制,一旦发现违规内容及账号,立即采取封停措施。对于情节严重者,将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打击、处理。
微信方面则逐步形成了一套针对有害信息的打击体系,包括“用户举报、快速核实以及主动打击”等三大机制。对于微信中不良信息的处理,用户举报是发现问题的重要来源。仅今年上半年,腾讯安全中心举报平台就收到约6000万条举报消息,有超过3500万用户主动向腾讯举报恶意账号,经审核有365万个恶意账号被冻结。
据最新数据显示,今年第一阶段,微信公众平台对恶意传播谣言行为予以了严厉打击,删除文章近3000篇,封停账号400余个。此外,腾讯在打击不良信息以及网络黑色产业链方面还有专项的“雷霆行动”,雷霆行动半年以来,腾讯累计封停假货公众账号3万个;每日封停欺诈广告1000万条;QQ和微信针对有风险网站链接每天给用户提供29万次提示;上半年配合各地警方打掉网络黑色产业链团伙10余个,抓获约80名嫌疑人,涉案金额接近2500万人民币。
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即时通信工具,是指基于互联网面向终端使用者提供即时信息交流服务的应用。本规定所称公众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即时通信工具的公众账号及其他形式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工作,省级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相关工作。
互联网行业组织应当积极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
第五条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六条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
第七条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为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开设公众账号,应当经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审核,由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分类备案。
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
时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可以发布或转载时政类新闻的公众账号加注标识。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人民团体开设公众账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公众需求。
第八条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对违反协议约定的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视情节采取警示、限制发布、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有关记录,履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义务。
第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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