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广告只能由机器人代言?
- 杭州写字楼网
- 2009/6/1 14:07:22
明星们都支起耳朵给我听清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食品安全法》起草相关负责人李援日前明确表态:“按照新规定,明星如果代言虚假食品广告,可能因此赔得倾家荡产。”
怎么个倾家荡产呢?李援解释说:倘若明星按照《广告法》的要求履行了所有的法定义务,但产品还是出了问题,《食品安全法》6月1日实施后,代言明星也应承担“连带责任”。依我看,这样的解释不仅断绝了明星代言食品广告的可能,以后的食品广告怕是除了生产经营者本人或机器人、虚拟人物,没人再敢代言了。
而事实上,按李援的解释,连机器人也是无法为食品广告代言的。李援以三鹿奶粉事件为例进一步说明:“这个责任是很重的,三鹿把全部家当赔完了,涉及的广告公司、明星等责任人应根据事先合同约定分担余下的责任。”
也就是说,以后无论广告公司、媒体还是明星本人(乙方),想承接食品广告,必须事先跟其生产经营者(甲方)签订诸如“假如甲方将来因技术原因或坏良心而出现质量问题,乙方也需承担连带责任”一类的合同——这不等于让所有广告公司和媒体都退出食品业广告吗?
我当然理解立法者的一片苦心,当前虚假广告泛滥,也确实有那么一些“有奶便是娘”的明星在误导消费者,但立法却不能使性子,更不能有病乱抓药。
一个产品出了问题,有时明星也是受害者。因为明星不是政府部门,他(她)没有能力在详细审查一种产品的各项手续和证照后,还去保证该产品在生产、销售环节中不出纰漏。而经营者给明星呈出的相关手续和证照,都是有关部门核发的,为此我想问,有关部门已经“担保”过的合格产品出现问题,“倾家荡产”的不是有关部门,而是明星,这说得过去吗?
我这样说,绝不是说明星在其所代言的产品出事儿后可以逃脱干系,但很显然,这种连带责任却不应是“无限责任”,责任认定要有依据,也要讲道理。要明星们为并不知情的错误“倾家荡产”,曲解了《担保法》和《民法通则》里连带责任的定义,未免太过。
- 返回顶部
- 责编:5sw
- 浏览:
- 来源:现代快报
相关阅读:
- ·歌坛一姐那英代言汇源果汁广告(01/24)
- ·明星代言广告要小心违法(09/02)
- ·名人代言广告:怎可光赚钱不负责?(08/29)
- ·谢娜代言绿瘦广告 代言品牌回娘家(04/05)
- ·路予汐拍摄代言广告 唯美清纯范十足(09/15)
- ·陈翔代言棵棵树广告 提升品牌人气指数(06/13)
- ·海清最新广告 秀舞姿创“最萌”主妇舞(05/18)
- ·金初晓服饰广告代言 知性美女星途坦荡(10/19)
- ·名人广告代言之搞笑篇(05/06)
- ·菲尔普斯殃及广告?一汽马自达称不换代(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