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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广告又岂能挟“公益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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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6/9/19 7:51:12
导读:  【背景】“我们宁可不宣传,也不希望被肝病、前列腺疾病、妇科疾病、清宿便等类型的广告所包围。”近日,京城某媒体“感念师恩/致敬”版上,刊登了今年当选的北京市优秀教师、北京市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名单,不想却引来被宣传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强烈反感。原因就是这份名单被医药、保健广告包围。(9月9日《北京青年报》报道)   目前,类似这种上半截“公益”下半截“商业”的“广告策略”正在被越来越多的   商人“灵活”使用。这些广告的上半截是以假乱真的“民警提示”、“居委会电话”、“工商部门提醒”等等,下半截则

  【背景】“我们宁可不宣传,也不希望被肝病、前列腺疾病、妇科疾病、清宿便等类型的广告所包围。”近日,京城某媒体“感念师恩/致敬”版上,刊登了今年当选的北京市优秀教师、北京市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名单,不想却引来被宣传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强烈反感。原因就是这份名单被医药、保健广告包围。

  目前,类似这种上半截“公益”下半截“商业”的“广告策略”正在被越来越多的

  商人“灵活”使用。这些广告的上半截是以假乱真的“民警提示”、“居委会电话”、“工商部门提醒”等等,下半截则是各种各样的商业广告。上半截挂的是“公益之名”,下半截行的是商业广告之实,完全是醉翁之意不在酒的把戏。这种商业广告挟“公益之名”的做法,带来的危害是不容忽视的。

  首先是一些公益部门在滥用“公益之名”牟利。商业广告之所以能够挟“公益之名”,一般是经过了某些公益部门的允许。如“民警提示”要经过公安部门的同意,“居委会电话”要经过居委会的同意,“工商部门提醒”要经过工商部门同意,等等。经过“授权”使用“公益之名”的商家,也不会是无偿使用“公益之名”,一般都会给有关部门适当表示表示的,简单点的烟酒伺候,复杂点的就给些“使用费”,而这种“使用费”就很有可能成为单位或领导的小金库。

  同时,商业广告挟“公益之名”,伤害的是公益部门的“公信力”。商家之所以看中“公益之名”,是因为公益部门的“公信力”较高,老百姓对“公益之名”的广告有好感,易于接受。这就要求挟“公益之名”的广告必须真实可靠,没有欺骗消费者之嫌。但实际情况并不如此,如那些打着“公益之名”所做的各种医药和保健广告,就足以让人怀疑其真实性。一旦这些打着“公益之名”所做广告的商品出现质量等问题,人们首先会将目光指向公益部门,这肯定会伤害公益部门的“公信力”。

关键词:商业广告,公益广告,广告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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