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有风险,代言请谨慎
- 杭州写字楼网
- 2009/3/19 14:35:22
针对两会上引起热议的“明星代言虚假食品广告要担连带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食品安全法》起草相关负责人李援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首次明确回应,“按照新规定,明星如果代言虚假食品广告,可能因此赔得倾家荡产。”(3月16日《北京青年报》)
《食品安全法》的尘埃落定,并没有让关于代言人法律责任的争议也同时终结。尤其是在官方正式解释《食品安全法》中代言人的连带责任时,明确指出代言人即便尽到法定义务,比如说查证等义务,出现食品安全问题也要承担连带责任,甚至有可能因此而倾家荡产的事实,相信舆论对于代言人责任的“承担程度”会有更激烈的争论。
注意,我在这里一直用的是代言人而非明星的表述方式,因为明星并非严谨的法律术语,法律没有也不可能仅仅规定明星代言人的责任,它规定的是“向消费者推荐商品的个人”的责任。也就是说,只要个人代言了虚假食品广告,就要承担连带责任,无论他是否明星。只不过明星更受公众关注,公众习惯在这个问题上“偷换概念”而已。
针对代言人的连带责任是否如反对者所说的那么重,或者说李援代表官方所做的权威解释意味着明星“最倒霉”?我觉得,这样的想法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无助于我们对《食品安全法》立法意图的真正理解。因为,我相信没有人会认为代言人不该承担责任,分歧的焦点在于代言人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广告法》在规定虚假广告各个环节参与者的责任时,唯独漏掉了代言广告的个人责任,这一点是《广告法》备受诟病的地方。如今,《食品安全法》部分地弥补了《广告法》的这一不足,至少在食品广告领域,代言人也要和其他参与主体一起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食品安全法》不过是以特别法的形式,加入了代言人的责任而已。承担连带责任的不仅仅是代言人,代言人也不只是明星。
从这个意义上讲,明星根本没有叫屈的必要,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只要在虚假食品广告中充当推荐者的角色,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另外,按照《广告法》,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也要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说,一旦责任大到了要“倾家荡产”的地步,损失惨重的不仅仅是“代言明星”。更何况,从法律上讲,连带责任只不过是一种对外责任,代言人还可以通过与其他连带责任人在事前约定内部责任分配的方式,来减轻或者免除自己的责任,连带责任不过意味着其应当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而已。
立法的初衷绝对不是要让代言人倾家荡产,官方对法律的解释也不是为了“恐吓”代言人尤其是明星代言人,而是希望通过严格的法律责任来督促代言人履行更加谨慎的注意义务。如果你想代言食品广告,那么请先审查广告是否真实,确认食品是否安全,如果你无法确定即将代言的食品是否安全,那最好还是“有罪推定”,将代言邀请拒之于千里之外。毕竟,这一点,对于任何一个稍具理智的人来说,都是轻而易举的事情。
正如李援解释的那样,免责并不适用于食品安全,因为民以食为天,任何食品安全问题都是“天大的事情”。公众之所以会放着一大批都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人不谈,仅仅盯着明星代言人不放,难道不是因为明星代言人长期置身于虚假广告责任人事外的缘故吗?甚至在代言食品出现安全问题后,不少明星代言人也没有任何愧疚之情。所以说,可能的“倾家荡产”虽然不是仅仅针对明星代言人的制度设计,却是对代言食品广告明星的一个必要的善意提醒,“广告有风险,代言请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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