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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及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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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6/26 11:03:42
导读:【颁布日期】2000. 【实施日期】2000.05.01 【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内容分类】户外类 【颁布单位】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第一条 (依据) 根据《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及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以下简称广告)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等禁止设置情形) 不得利用交通安全设施、

【颁布日期】2000.
【实施日期】2000.05.01
【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内容分类】户外类
【颁布单位】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第一条 (依据) 根据《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及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以下简称广告)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等禁止设置情形) 不得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广告,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交通信号设施;
(二)交通指路牌;
(三)交通标志牌;
(四)交通执勤岗位设施;
(五)道路绿化隔离带护栏;
(六)道路、桥梁、隧道收费口防撞墙。 

第四条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等使用的禁止设置情形) 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户外广告,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除设公交候车亭外的公交站牌、出租汽车搭乘牌及消防栓、邮筒、电话亭等设施5米范围之内;
(二)影响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范围内;   
(三)过街地道、公路收费口和高架道路落地匝道等人和车流出入口10米范围内;
(四)在城市道路、公路交叉路口范围内(停车线后面10米为界)。

第五条 (防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的禁止设置情形) 不得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设置户外广告,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在老城区范围内(东至五星路、金银大道,南至钱塘江路、团结路、西至宝山路、西过境路、北至克拉玛依路)设置高杆大型广告的;
(二)沿河滩路(北至新医路,南至珠江路)设置高杆大型广告的;
(三)跨越城市主次公路、道路设置的;
(四)市区内在50米(15层)以上高层建筑顶部设置的;
(五)在透空围墙上设置的;
(六)在重点地段建筑物外墙、顶部设置实物广告的;
(七)在具有特色的建筑物及其周围设置的;
(八)在建筑外墙设置广告遮挡建筑物特色装饰细部的;
(九)在有居住功能的建筑窗间墙、窗肚墙设置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的;
(十)在大量车辆出入的单位出入口两侧20米范围内设置的;
(十一)其他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形象的情形。

第六条 (利用行道树或者毁损绿地的禁止设置情形) 不得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设置户外广告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依附于行道树或者影响行道树生长的;
(二)占用绿地插设的;
(三)遮挡绿化景观的;
(四)其他利用行道树或者毁损绿地的情形。

第七条 (在国家机关等控制地带的禁止设置情形)不得在国家机关、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户外广告,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自治区、市、区、县、针(乡)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协、人民政府机关大楼及其围墙;
(二)自治区、市、区、县公安局、国家安全局、检察院、法院机关大楼及其围墙;
(三)军事机关大楼及其围墙;
(四)按规定批准的文物保护单位、优秀控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五)人民广场地区(中山路、和平路、东风路、伊斯兰饭菜店围合地区及其临街面),火车站站前广场及周边,城市其它地段广场及其周围建筑物上设置的;
(六)建筑规模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安居小区内设置的。 

第八条 (广告设置地段规划的编制、审批)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的广告设置地段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报乌市户外广告审批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广告设置地段规划可结合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城市道路整治规划和市容景观建设要求进行编制并按有关规定一并报批。 编制广告设置地段规划应当遵守本规定。 编制广告设置地段规划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九条 (广告设置地段规划的内容、文本、图纸要求)广告设置地段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广告设置的位置;
(二)广告设置的具体要求(形式、高度、尺寸等)。 广告设置地段规划文本,应当包括规划范围的确良广告的管理规定。 广告设置地段规划图纸应包括:规划地区现状图(含广告的现状),广告设置地段规划图,反映规划设计意图的透视图。 图纸比例1/500——1/2000。

第十条 (人行道上设置广告的规定)在人行道上设置广告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人行道宽度小于4米的,不得设置广告,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合计宽度小于10米的,不得设置实物造型广告;
(二)广告沿人行道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50米;   
(三)立杆式广告牌面底部离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3米;牌面外缘离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0.2米;
(四)底座式广告牌面外缘距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0.4米,且不得大于0.9米,底座高度不得大于0.5米;
(五)依附于灯杆、电杆等的广告,其牌面底部离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4米;
(六)工地围墙立牌式广告,其面向道路方向不得突出两侧建筑外墙的墙面。

第十一条 (公交候车亭广告的设置)利用公交候车亭设置广告的,应当结合候车亭一并设计和报批。

第十二条 (垂直建筑物立面的广告的设置) 垂直建筑物立面的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垂直于建筑物立面的广告,其底部离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4米;
(二)沿路建筑紧贴或者压占建筑红线的,广告牌外缘挑出距离不得大于0.8米;
(三)沿路建筑退让建筑红线的,广告牌外缘挑出距离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定,但外挑距离不得超过2.5米;沿路建筑退让建筑红线距离不路1.5米的,广告牌外缘挑出距离不得大于1.5米。

第十三条 (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的广告的设置)平行于建筑物外墙设置广告的,广告的设置高度不得超过屋顶高度,广告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米。

第十四条 (屋顶广告的设置)建筑物屋顶上设置广告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度24米、24米以下建筑屋顶上广告牌面高度不得大于2米,宽度不得超出建筑两侧墙面;
(二)高度24米以上和50米以下建筑的屋顶广告,牌面高度不得大于3米,宽度不得超建筑两侧墙面。

第十五条 (贴附实体围墙的广告的设置)贴附沿路实体围墙的广告,其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大于0.2米,高度不得超出围墙高度,宽度不得大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墙面。

第十六条 (公路两侧广告的设置)沿公路两侧设置广告的,广告牌面外缘不得逾越公路行道树干外缘的连线,广告牌单面面积不大于20平方米,其间距应当大于800米。 公路穿越城镇部分,其沿路两侧设置广告的,按照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广告牌面的最大尺寸、面积规定)广告牌面的最大尺寸、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立杆广告和依附于灯杆、电杆的广告:高1.0米、宽0.8米,灯箱厚度0.3米;
(二)底座式广告:高1.2米、宽1.0米、灯箱厚度0.3米;
(三)工地围墙立牌面的广告:市2.5米、宽5米(可多块连续设置);
(四)垂直于建筑墙面的广告:高6米、宽1.5米;
(五)平行于建筑墙面的广告:高度24米及24米以下的建筑,其面积不得大于墙面的三分之一,高度24米以上和50米以下的建筑,其面积不得大于墙面的四分之一;
(六)屋顶广告:高度24米及24米以下建筑设置的,面积不大于20平方米;高度24米以上和50米以下建筑上设置的,面积不大于40平方米。
以上广告牌面积均指单面面积。广告牌面的具体尺寸,由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广告设置环境条件,在上述尺寸、面积范围内核定。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合并设置的,按其合并的总尺寸、总面积计算。

第十八条 (广告的安全质量)广告应当符合牢固、安全的要求,必须由具体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广告的安全质量由申请单位或申请个人负责。 

第十九条 (解释部门)本标准由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施行日期) 本标准自2000年5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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