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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媒介广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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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6/26 11:35:07
导读: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众媒介广告监管,推进浙江广告信用建设,促进媒介严格自律,依法发布广告,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告信用,是指大众媒介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众媒介广告监管,推进浙江广告信用建设,促进媒介严格自律,依法发布广告,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告信用,是指大众媒介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广告信用评价是指对媒体未能执行前款要求的情况,依照本办法规定采取累计扣分,综合形成广告信用指数,给予媒介发布广告情况的客观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广告信用评价对象包括本省报纸、电视、电台等大众传媒。具体范围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

第四条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省主要大众传播媒体的广告信用评价。具体监测统计工作和技术操作由浙江省广告监测咨询中心负责实施。

第二章  广告信用指数

  第五条 广告信用指数是指按照广告信用指数评价指标,依据评分标准,进行扣分后所剩分值。

    广告信用指数年度扣分设置分为100分,按月实行扣分。

    第六条 广告信用指数评价指标:违法率、违法量、违法金额及情节严重的违法广告。

    第七条 广告信用指数评分标准:

(一)广告违法率指标,分别为次数违法率、广告面积/时长违法率和金额违法率。其中,次数违法率每一个百分点扣0.2分,费用违法率每一个百分点扣0.1分,时长(面积)违法率每一个百分点扣0.1分。

(二)广告违法次数指标,每15条次扣0.1分。

(三)广告违法金额指标,每15万元扣0.1分。

  (四)出现以下情节严重的违法广告,每条次加扣0.1分。

1、广告内容有不良政治影响、社会影响的。

    2、刊登虚假广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虚构真相,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

    3、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广告。

    4、明显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利用广告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5、未经审核,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前置审查和设定前置条件的的广告,广告内容严重违法的。

    6、出现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化妆品、美容服务严重违法广告的。

    7、经浙江省广告监测咨询中心网站公布后未及时整改、停播的违法广告。

    8、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严重违法情形。

(五)以上当月扣分,减去按照以上方法计算的当年上月扣分,所得差的50%,积入当月信用评价扣分。最终的月信用指数扣分以积入后的分值为准。每年一月扣分不再加减。

第三章  激励与警示

第八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广告信用评价情况,通过《广告监管情况通报》予以通报和网上进行公示。

    第九条 广告信用指数当月扣分超过5分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示;超过10分者,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条 广告信用指数扣分累积达60分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予行政告诫,对其内部广告审查制度予以规范和指导,并将情况向媒介上级部门通报。

  第十一条 广告信用指数累计扣分达80分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暂停和整顿其违法广告集中或严重的某类产品或服务的广告业务,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第十二条 对广告信用指数年度累计85分以上,且广告经营情况良好的媒体,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推荐为“浙江省AAA级广告信用单位” 候选名单;“全国广告行业精神文明先进单位”浙江省候选名单从“浙江省AAA级广告信用单位”中推荐产生。

第十三条 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广告违法率(根据次数、面积/时长、金额三项违法率综合计算),全年降幅位居全省前、后三位的媒体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年终考核分别予以加分或扣分。

  第十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所属广告监测中心负有辖区内媒体资料收集的责任,对于未能按要求收集和提交资料,影响广告监测的,年终考核将予以扣分。

  第十五条 省局根据广告监测和信用评价情况,不定期向市局交办违法广告案件。对于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查处并反馈结果的市工商局,年终考核将予以扣分。

  第十六条 广告信用指数位于全省前、后三位的媒体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年终考核将予以加分或扣分。

    第十七条 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广告监测中心对所辖媒体的广告信用评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关键词:广告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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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浙江省媒广告监测咨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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