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第一批总部企业认定和资助申报工作(3)
5
工业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除外)
商贸流通、服务外包、会展企业
外商投资性公司、采购中心
市贸工局
6
房地产、物业管理企业
市国土房产局
7
建筑业企业、建材企业、燃气企业
市建设局
8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市规划局
9
水务企业
市水务局
10
农林渔业企业
市农林渔局
11
环保产业企业
市环保局
12
宾馆、景区、旅行社等旅游类企业
市旅游局
13
能源、粮食企业
综合性企业和其他企业
市发展改革局
五、有关说明
(一)营业收入包括申报企业及其下属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的在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二)税收地方分成部份包括申报企业及其在本市内全资分支机构在本市缴纳所属期税款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计入地方分成部分。企业可根据企业所得税的40%、增值税的25%和营业税的100%(金融企业除外)核算进行自我评估,具体数值以税务部门核算的数据为准。
(三)单独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标准且其上级公司注册地在深圳市的企业,建议合在上级公司一同认定。独立提出申请总部企业的,相关税收贡献不再重复计入在深圳的上级公司。
相关政策文件《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8〕1号)、《关于印发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2008〕95号)和《关于印发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深府办〔2008〕96号)可登录深圳市发展改革局网站。
文章关键字:
来源:深圳市发改局 作者:市文产办发展指导处 编辑:8032 返回顶部
下一篇:洪银兴:发展总部经济要分层次上一篇:温岭吸引民营企业“凤还巢”
[声明]:文章仅供学习交流,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kf@5sw.com。感谢所有提供文章的媒体和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