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贷款第二套房既认房又认贷 认定以家庭为单位
- 杭州写字楼网
- 2010/6/5 13:39:32
自从4月国家出台楼市调控新政“新国十条”以来,第二套房的认定和执行标准一直是一个充满争议的“敏感地带”。昨晚,住建部网上终于挂出了《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对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进行了规范。
通知由住建部、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联合制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二、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四、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此次通知的内容与此前住建部副部长齐骥在接受公开采访时所透露的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基本一致,作为“最严格差别化信贷政策”的延伸,几个原则已经非常明确:今后对第二套房的认定标准就是既认房又认贷,有信息系统的就出具查询记录,没有信息系统的借款人自己保证,贷款人甚至可以通过查询征信记录、居访等访问形式进行调查,以确认借款人家庭住房套数;认定以家庭为单位(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对外地购房者来说,即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均按第二套(及以上)标准执行。
此前“新国十条”已明确规定,对于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同时进一步提出了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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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每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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