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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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12/8 9:57:34
关于印发《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文创委〔2010〕1号
各区、县(市)委宣传部(文创办),各有关单位:
现将《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切实加强属地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管理工作。
2010年6月22日
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全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打造全国文化创意产业中心,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根据《关于打造全国文化创意产业中心的若干意见》(市委〔2008〕4号)、《关于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办〔2008〕21号)、《关于利用工业厂房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09〕17号)等政策精神,特制订本办法。经认定后的园区,接受本办法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条产业园区是指杭州市域范围内以发展文化创意产业为主导,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创意企业,具备一定的产业规模和自主创意研发能力,并具有独立的运营管理机构,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区域。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三条推荐申报杭州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需符合下列标准:
(一)园区有较为完备的建设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合理,且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二)园区具备一定的发展空间规模,原则上规划建筑面积不少于6万平方米,且用于发展文创产业的建筑面积占总规划建筑面积的比例大于85%(其他建筑面积可视为用于园区配套设施用房)。申报认定当年,园区已建成用于发展文创产业的建筑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
(三)园区具有鲜明的产业导向及定位,主导发展1—2项文创产业重点行业,申报认定当年,已集聚50家以上相关文创单位(企业、工作室等),且实现文创产业产值占园区总产值90%以上。上一年度园区在完成产值、利税、就业等主要经济指标方面成绩显著;
(四)园区内文创单位(企业、工作室等)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原创产品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有良好的品牌影响力;
(五)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建有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和运营机制,能有效开展园区的建设、管理、运营、服务等各项工作;
(六)园区建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和优良的发展环境,能为文创企业开展创意研发、设计生产、流通交易、合作交流等提供保障与便利;
(七)园区建有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平台),能为文创企业提供企业孵化、人才培育、关键共性技术研发、融资中介、交易推广、后勤服务等公共配套服务;
(八)园区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及发展空间,近年来在招商引资、引智工作方面成绩突出,引进总部企业、行业龙头企业、领军人物。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四条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将采取园区自主申报,区、县(市)和开发区、名胜区组织推荐,市文化创意产业指导委员会评审相结合的认定程序,具体办法如下:
(一)自主申报:各区、县(市)委宣传部(文创办)和开发区、名胜区管委会组织发动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申报,园区按照要求填写申报表,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加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公章后,上报各区、县(市)委宣传部(文创办)或开发区、名胜区管委会审核;
(二)组织推荐:各区、县(市)委宣传部(文创办)或开发区、名胜区管委会根据园区申报情况,联合当地有关部门,认真审核相关材料,并在签署推荐意见及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市文化创意产业办公室;
(三)组织评审:市文创办将根据各地推荐报送园区情况,联合市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后,递交市文化创意产业指导委员会研究评审;
(四)认定命名:经市文化创意产业指导委员会评审后,报请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并由市委、市政府予以发文命名。
第四章 扶持和管理办法
第五条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建设管理将采取“市区共建、属地管理”的原则,市文化创意产业办公室指导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发展;各区、县(市)和开发区、名胜区为产业园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研究制订相应的认定管理办法,形成逐级管理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经认定的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应承担加快推动我市文创产业发展的责任与义务,建立高效有力的组织机构和科学规范的运营管理机制,积极探索园区专业化、产业化的发展模式,逐步建立完善公共服务平台体系,不断提升交流合作、宣传推广、产业融资、产权保护、后勤保障等综合配套服务功能,推动园区从企业集聚向产业集聚转变,成为杭州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文创产业发展,打造全国文化创意产业中心的主平台。
第七条市文创办将会同市有关部门每年对市级产业园区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督查考核,考核结果将纳入对各地文创产业总体考核范畴。
第八条经认定后的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将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50万元资金资助,主要用于房租补贴、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关键技术攻关、人才培养、重点项目(活动)等园区建设项目。园区所在地的区、县(市)或开发区、名胜区要给予相应的配套扶持(扶持比例按市有关规定办理,认定当年当地用于园区的房租减免、税收优惠等视作配套资助)。
第九条经认定的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还可享受《关于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办〔2008〕21号)、《关于利用工业厂房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09〕17号)等我市文创产业园区建设政策,具体扶持方式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发生调整的,则按照国家和省、市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提到的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八大重点行业主要指信息服务业、动漫游戏业、设计服务业、现代传媒业、艺术品业、教育培训业、文化休闲旅游业、文化会展业。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杭文产办〔2007〕3号、杭财教〔2007〕699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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