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布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创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 杭州写字楼网
- 2010/3/17 9:04:57
大学毕业两年内创业,免三年管理、登记、证照类收费;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中小企业,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0年底;中小企业兼并重组发生的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免收变更过户手续费……《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创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昨天公布。
《意见》提出,各地要把关注重点放在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把帮扶对象集中在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微小企业和初创型企业,分别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大学毕业两年内创业
免三年管理、登记、证照类收费
对登记的失业人员、残疾人员、退役士兵,以及毕业两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创办小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政府投资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
低价出租
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地指标,有计划地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乡镇工业功能区和经济发达村,建造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
政府投资建设的小企业创业基地,可实行低价租赁或政府财政补贴等方式,降低小企业创业成本。
对认定为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其多层标准厂房的租赁收入及占地,自新认定年度起1—3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可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凡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均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0年起,按国家有关规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购买环保节能设备的资金
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抵扣
中小企业购买并实际使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其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当年应纳税额中抵扣,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今后五年内结转抵扣。
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中小企业兼并重组发生的股权转让
不征收营业税 免收变更过户手续费
支持有核心竞争优势的中小企业积极开展兼并重组,实现低成本扩张发展。
对企业兼并重组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和相关股权转让,均不征收营业税,并免收变更过户手续费。被兼并重组的中小企业原有房屋、土地应缴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可按一定比例用作奖励。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开展并购等投资业务,收购技术和品牌,促进技术进步和国际化发展。
支持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
发展为村镇银行
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次级债,增强主要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资金实力。
发挥民间资本的优势,发展各类以服务小企业为主的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
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扩大试点并增资扩股,支持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为村镇银行,增强融资服务能力。
支持金融机构进一步强化中小企业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不断完善中小企业信贷经营机制。
困难的中小企业
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0年底
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中小企业,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0年底,完善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并按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等。
中小企业可与职工就工资、工时、劳动定额进行协商,符合条件的,可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
收费项目出台前
需听取中小企业意见
今后凡涉及中小企业的收费项目出台前,必须认真听取中小企业代表及相关部门意见,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增加或变相增加中小企业负担。
严格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规向中小企业提前征税或摊派税款。
- 返回顶部
- 责编:8037
- 浏览:
- 来源:每日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