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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拟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条款

  • 杭州写字楼网
  • 2010/8/11 14:53:32
导读:

    湖北省武汉市将通过地方立法,为“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护航。8月9日,武汉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草案)》,为开发区范围内实施的各种改革创新,特设失败“免责”条款。

    条例明确列举了“法无明文禁止不为过”的相对免责条款,对于改革创新工作虽未达到预期效果,但改革创新方案制订和实施符合规定,没有非法牟取私利,没有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且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可以减轻或免予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1991年,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被国务院批准为首批国家高新区。1994年,湖北省人大批准通过《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东湖开发区成为全国较早具有地方立法保障的高新区之一。去年底,东湖开发区获批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16年来,东湖开发区的实际范围已经由24平方公里扩大到518平方公里,老的条例在区域范围界定、管理职能设置、优惠政策和服务体系等方面显得滞后。

    基于新时代背景修订的新条例,力促“创新”,为东湖开发区解除管理体制和自主创新等方面的束缚,新条例规定,开发区将实行“小政府,大社会”,并行使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社会行政管理职能。

    相关报道

    深圳出台国内首部改革创新法 改革失败者可免责

    2006年3月15日,深圳高票通过《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这是中国首部改革创新法规。条例激励并保障改革创新,“宽容改革创新失败者”是这部条例的最大亮点。

    条例一出台即引起广泛关注。意见主要集中在改革失败免责条款,认为容易成为肆意妄为的官员脱责的借口。

    条例的起草小组副组长、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曙光当时回应称,“这是一种误解。”

    刘曙光指出,改革创新是有风险的事业,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如果不区分情况,将所有风险都让改革者承担,这不仅不公平不合理,而且会挫伤锐意改革者的积极性。对改革创新免责制度设计的目的,就是为了让改革创新者既有胆子又有责任心。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环境,为敢于突破旧体制束缚者提供“护身符”。

关键词:宽容失败,改革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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