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之礼与社会生活秩序
- 杭州写字楼网
- 2011/11/28 14:06:28
今日主讲 董平 浙江大学教授
中心思想 “礼”作为一种社会的政治制度,当它具体化为一种生活制度的时候,实际上就表现为我们每一个人在社会公共生活当中的一种生活规范,并且具体化为人伦礼法。而人伦礼法之所以可能或者把它实现出来的最核心的东西,只是“名份”两个字。讲名份才能把这个“礼”的制度实现出来。
一种身份只对应一种关系
等级就是名份。名是名称,份是这一个名称背后的责任、权利、义务,更多的是责任和义务。名和份是相互表里的关系。
我们每个人都会有许许多多的身份,千万要注意的是,一种身份只对应一种关系,不能对应多种关系。一个身份必定是在某一种关系当中体现出来的。
一种身份只对应一种关系,多了就乱套了,儒家把这个东西叫做人伦礼法,即是伦理。所以整个伦理系统的建立,就是在这样一种名份的观点之下建立起来的,一种名对应着独特的份。你一个身份的恰当表达,不是靠你嘴巴说的,而是靠你在生活中去履行你这个名后面的责任和义务来表达的,不论谁都是一样。
在整个社会生活中,按照儒家的观点,最后总结出“五大关系”,所谓有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五伦关系。这概括了我们人的全部关系。儒家在讲到这个伦理的时候,对人的社会生活做了非常细致的分析。这五大关系是社会公共生活的基本秩序,每一个人都是按照这样一个秩序当中名和份都去做好,社会生活就会呈现出一种很好的生活秩序,否则一定会出问题。
伦理责任一定是相互对等的
千万注意,任何伦理关系在伦理责任上面来说是平等的,也就是说是相互的。这就是和儒家为什么说礼义立则贵贱等的一个道理。你位置比我高,没问题,但你承担责任比我大。因为你承担着不同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不论地位高低是一样的,这叫平等。
但我们还必须看到,伦理责任一定是相互对等的。以前我们有一个说法说,儒家讲愚忠愚孝,愚忠的典范是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而愚孝的典范是说父叫子亡子不得不亡。这是我们后代人对儒家思想不了解产生的严重误解。儒家的原意是,君和臣伦理责任是对等的。《礼记》里面的讲法是“君仁臣忠”,就是君对于臣来说要讲仁,臣对于君来说要讲忠。如果君不仁,臣可以不忠,一点问题都没有。伦理责任是对等的。
所以强调伦理责任是对等的,比如讲到父子关系,传统讲法是父慈子孝。父慈是在先的,因为父是名,慈是作为父的份;孝是作为子的份。父慈子孝是对等的。如果父不慈,你一定要要求子要孝,天下没这个道理。儒家非常强调这一点。
所以伦理这个东西,在儒家“礼”的整个体制当中,实际上是说伦理责任是对等的,讲这个名份就是把“礼”实现出来的一个最根本的手段。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独特身份,在这一种关系当中对应着一种关系,你有必要去在这一种关系当中把和你相对应的那个责任实现出来。
学会能够恪守自己的名份
不同的伦理、不同的身份实际上代表着我们每一个人在每一天当中都有这种生活情景的不断转变,这就很要紧。实际上儒家告诉我们一个道理,正如民间有一句话概括得非常好:到什么山上唱什么歌。
所以在日常生活中,一个真正明智的人首先要知道我处在当前这个情景当中,面对着的是谁、是什么关系,然后知道如何去恰当地表达自己当前的身份。这是生活当中的一种明智、一种智慧。一个人如果能够时时地注意到这一点,并且不会搞错我在这个关系当中的身份是什么, 然后能恰当地去做我应该做的事,明白在情景换了、身份换了的情况下自己的身份和责任,去做应该做的事,这就叫义。
《礼记》里边的解释,义者,宜也。义是什么?就是恰当、合适、合宜的。我们把它叫做正义。这个义字是如此这般地联系到一起的,讲起来也很简单。如果我们假定一个社会共同体当中,每一个个人都能够去恪守自己的名份,任何时候都知道我是谁,我应该怎么做,能够做到恰到好处,整个社会就真的不需要公检法了。
所以在这一点上我们说,儒家是很理想化的。正是这种理想化,才成了我们可以向往的一种社会形式。儒家就把这样一种社会理解为和谐社会,那是我们最终的人的生活的和谐状态,好比是天地之间的一切万物一样,一切万物都各行其道都能够获得它自己的良好生存,实现自己独特的价值。这也就是“礼”和生活秩序之间的关系。
“礼”是“仁”的外在表达
实际上到了孔子的时代,礼崩乐坏,作为一个良好运作过的政治制度,“礼”这一种制度已经解体了。可是孔子又觉得“礼”这个东西很好,因为它承载了人的一种价值期盼,丢掉太可惜了,但是他又没有能力去建立一个这样的社会公共秩序。孔子怎么办呢?于是提出“仁”的观点。
按照孔子的观点,当一个外在制度已经消除了,人还要不要过一种人道的生活呢?还需要不需要在生活当中去表达人道的价值?那就需要通过内心世界的自我建立,把“礼”化为内在的“仁”。也就是说,“礼”从来没有丢掉过,而是变成了“仁”,成为我们内在的一种本质。而这种本质原本就来源于天道,所以《中庸》里面讲“天命之谓性”,天之所赋命给我的存在我内心的并且成为内在本质的那个东西,就是我们的本性。人性在这个意思上就成了天道在人本身的存在。
“礼”则被解释成是我们内心之“仁”的直接表现、外在表达。所以孔子会说:仁远乎哉?吾欲仁,斯仁至矣。意思是说,“仁”离我们不远,只要我愿意去表现出“仁”,“仁”就在这里。
“礼”和法律精神不相违背
儒家提出另外一个意思,既然在公共社会生活中,我们是需要合乎“礼”的规范的,既然如此,为什么不在我一个人独处的时候,不断地去修养自己,使自己在公共生活状态中的表现变得更加自如、更加圆满、更加自觉、更加完善呢?这就有了儒家独特的修身理论。
儒家把修身看得非常非常重要。比如《大学》里讲:自天子以至于庶人,一是皆以修身为本。不论是天子还是普通百姓都必须修身,修身是我们人之所以成为人的根本途径。整个过程使我们不断地摆脱自然人的自然状态,不断地社会化。所以修身讲到底实际上就是在这样一个由自然人向社会人转变的过程当中,不断地自觉地意识到我们作为不同社会角色的社会责任或者说伦理责任。
修身,然后养性。养性能够使我们保持一种内心的敬畏感。古人很讲这个,因为我们每一个人之所以是人而不是任何其他一切万物,区别开来的本质就因为我们能够领悟天道。人之所以可能如此美丽、完美,是因为我们获得天道最为浑厚。天道的本质就是我们自身的本质,并且人能够有自我反思的能力,时时地领悟到天道,这就是养性。儒家告诉我们真正要养的那个才是最本质的东西。如果时时都能够做到那一点,那你就不会去做坏事了。
如果内心真正能够保持住这样一种敬畏感,那我们日常的生活行为就会表达得合乎礼仪的规范,这叫做内外一致,表里如一。所以修身、养性和行为的合乎人伦礼法是一致的,这才是一个人的完整的表达,用现在的话简单地说叫做一种人格的完善。
如果一个人真的能够像儒家所说的那样去修身养性,去恰当地表达自己,他就不会去违背法律,所以在这一点上我觉得,儒家作为公共生活规范的这个“礼”和法律等等在精神上是不相违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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