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财政扶持政策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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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7/4 15:49:48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财政扶持政策的补充通知
浙财预〔2013〕21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宁波不发):
为更好地推进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落实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财政扶持政策,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现将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财政扶持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报
(一)试点企业应在每季度终了次月纳税申报期终止后3日内,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见浙财预〔2012〕29号文件附件)。国税部门应在试点企业办理纳税申报、实际缴纳税款的同时,通知试点企业报送该表。
(二)试点期间因新老税制调整税负确有增加的试点企业,可在纳税申报期终止后10日内向企业注册地财政部门提出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并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补助申请表》(见附件)、当期入库的增值税缴税凭证复印件及当地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二、税务部门审核
(一)国税部门受理试点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补助申请表》后,对其按试点政策规定计算缴纳的增值税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于当月底前将资料移送至地税部门,移送的资料包括(下同):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补助申请表》;
3.当期入库的增值税缴税凭证复印件;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4张附表。
(二)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国税部门移交的资料后,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补助申请表》中按原营业税规定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按规定进行计算填写,出具审核意见,并于10个工作日内移送资料到财政部门。
三、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
财政部门收到地税部门移交的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之内,对资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将批准后的补助资金拨付给企业。对未按规定核算增值税进销项造成税负虚增、因增值税查补入库造成税负增加等情况不属财政扶持范围。
四、其他事项
1.2012年12月份所属税款并入2013年一季度计算。
2.对因新老税制转换,除增值税外,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费也有增加的,本着“确保试点行业和企业税负基本不增加”的原则,也应给予企业适当补助。
3.年度终了,申请财政补助的试点企业应向当地财政部门提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补助申请表》(年度汇总)、年度入库的增值税缴税凭证复印件及当地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由财政部门牵头,国税、地税部门参与,组织人员对申请财政补助的试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实行清算,企业还应享受的补助由财政按规定及时补助给企业,企业多享受的补助应及时缴回财政。试点企业存在瞒报、虚报相关资料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等情况的,财政部门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改革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广播影视服务参照《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过渡性扶持政策的通知》(浙财预〔2012〕29号)及本《通知》执行。
5.年度终了,市、县(市)财政部门将企业申报情况、经清算后实际补助企业的资金总额、分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全年税负变化申报表复印件、分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凭证复印件,在年终结算资料报送要求时间内报省财政厅。经审核认定后,省财政厅按体制规定计算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并通过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补助给各市、县(市)。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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