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今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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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9/20 14:05:36
今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宁波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
《办法》共分为总则、规划、建设、综合开发、保护区管理、安全和应急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八章,明确了轨道交通建设遵循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统筹规划和优先安排的原则。这是我市第一部规范轨道交通建设管理与保护的政府规章。
《办法》规定,对轨道交通规划确定的在建线路和已建线路,根据安全保护需要设立控制保护区,范围包括: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30米内;出入口、风亭、冷却站、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段及停车场用地范围外侧10米内;过江河、湖泊等水域的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100米内。
《办法》指出,在未建线路规划控制范围和在建线路、已建线路控制保护区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钻探、取土、地面堆卸载、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作业,新建塘坝、开挖河道和水渠、采石挖沙、打井取水,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在过江河、湖泊等水域的隧道段疏浚作业等活动时,需要申请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前,书面征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的意见;不需要申请行政许可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前,将有关施工情况书面告知轨道交通建设单位。
根据《办法》规定,在控制保护区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和构筑物等活动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前制定轨道交通设施的保护方案,送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论证。经论证达到轨道交通设施保护要求的,方可施工。同时,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施工单位对可能影响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的建设工程施工作业,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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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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