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车辆停放费需单独列账
- 杭州写字楼网
- 2009/6/27 9:44:25
昨天,宁波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待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开始施行。记者注意到,小区停车问题成了《条例》着笔最多的内容。
车位只售不租最高罚20万元
随着私家车的增多,小区停车难日益突出。《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建设单位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车库、车位的处分情况,并与业主协商处分空置的车库、车位。
为了保证车库、车位的充分利用,《条例》规定,业主要求承租空置的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没有首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建设单位不得将车库、车位出售、赠与、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
如果建设单位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向业主出租车库、车位造成车库、车位空置的,由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未首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而将车库、车位出售、赠与、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的,由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人防工程车位禁设专用车位
业主车辆较多的物业管理区域,经业主大会同意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车位的,业主委员会可以申请公安部门协助划定小区内地面停车位和行车路线。不过,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尚未充分利用的,不得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规划以外的车位。
《条例》还对人防工程停车位作了专门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下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不得设置专用停车位。建设单位不得将人防工程停车位出售或者以专用车位形式出租。同时,地下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平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停车费,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用于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
《条例》还特别规定,建设单位不将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地下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向全体业主开放,擅自出售或者以专用车位形式出租停车位,并拒不改正的,主管部门可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对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过,条例施行前已以专用车位形式出租给业主的地下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停车位,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专用车位保留至租赁期满;租赁期满后,也要向全体业主开放。
小区车辆停放费需单独列账
不少小区居民很关注物业公司收取的停车费,究竟怎么在用?《条例》对此也有详细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车位停放汽车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或者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不过,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停车费单独列账,独立核算。除维护车辆停放场地及设施有效使用和停车管理的必要开支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将停车费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用于物业管理的其他需要。业主委员会应当对停车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并向业主大会报告。
《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侵占停车费、日常维修费等资金的,由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追回挪用、侵占的资金,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侵占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市物业主管部门吊销或者建议颁发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部门依法吊销其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大型及载有危险品车辆禁入
为了保证小区安全,《条例》也对进入住宅小区停放的车辆进行了限制和规定。其中,大型车辆和载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住宅小区。
进入住宅小区的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慢速通行,遇到行人和非机动车应当避让;禁止鸣号;在依法设置或者划定的车库、车位内按序停放,不得阻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交通道路或者将车辆停放在小区消防通道口,不得损坏绿地或者妨碍其他业主使用物业;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当使用静音,防止发生噪音。
物业服务企业则应当加强对进入住宅小区的车辆的管理,发现有违反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等有关部门。
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属业主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其中经营用房怎么用也得由业主们说了算。《条例》规定,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自行出租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出租或者经营,租金或者收益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的其他需要。物业服务企业受业主委员会委托与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当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
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出租、经营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的,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可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所得收益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的其他需要。
房屋装修要先知会物业公司
根据《条例》,物业管理区域禁止违法改变物业的使用用途;违法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擅自占用、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附属设施;损坏房屋结构或者从事其他影响物业使用安全的行为;损坏公共绿化、园林设施;任意弃置垃圾;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违反规定停放车辆,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内有这些行为的,应当劝阻、制止,要求行为人及时改正;劝阻、制止无效或者行为人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规划、房产、公安、城管、工商、环保等相关行政部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配合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及时予以处理。
此外,《条例》还规定,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装修房屋,应当将装修项目、装修部位、装修时间等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是否需要报送备案等事项书面告知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在装修过程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时,应当通知行为人立即停止并改正;行为人拒不停止或者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报请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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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东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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