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消保委点评2009十大消费侵权案例
- 杭州写字楼网
- 2010/3/8 12:58:22
昨天,宁波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2009十大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例,并作出评析。这些案例有的是当前热点、大宗的消费品,如房地产、汽车;有的是传统消费品,如食品;也有的是当前消费纠纷较集中的装修、金融、中介、预付卡等服务,有的涉案金额达数十万元、上百万元。
案例一
房屋逾期交付
开发商赔偿700余万元
去年1月,北仑区消保委接到562位消费者的投诉,反映某房产开发商逾期交房长达一年时间之久,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北仑区消保委联合工商等部门就延期交房原因进行深入调查,认定延期交房是开发商自身原因造成的。经调解,最终开发商共支付562位消费者违约金701.1万元,并于2009年3月底全部赔付到位。
点评:开发商与消费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交付期限、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都有明确约定,开发商因自身原因逾期交房,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
反复调解未果
积极支持诉讼
大榭消费者唐某向该区消保委投诉,称其在居室装修时购买的一只台州市椒江志大五金厂生产的三通阀门突然断裂,造成地板和家具全部被水浸泡。消保委受理此案展开调查后证实该产品质量不合格,但经反复调解,历时8个月仍未能达成和解。消保委最终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支持唐某提起诉讼。去年8月,经北仑区人民法院大榭法庭开庭审理,由厂方向申诉人唐某赔付27500元。
点评:《消法》第31条指出,消费者协会具备的职能中包括:“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此案经多方调解仍不能达成协议,消保委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
案例三
汽车连续三次熄火
消费者终获退车处理
葛女士花13.18万元购买了一款自动档汽车。去年5月31日至7月中旬,葛女士在正常驾驶中,车辆先后突然熄火三次。葛女士坚决要求经销商退车。经消保委多次调解,9月中旬,汽车经销商终于同意葛女士的退车要求,一次性退还购车款13.18万元。
点评:当前,汽车作为日常消费品进入普通家庭,关于汽车质量投诉随之也日益增多。在目前国家未正式出台汽车“三包”规定前,汽车经销商应参照《消法》和《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负责承担修理、更换、退货及相应的担保责任,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
银行装修未检测
顾客存款被熏倒
去年2月,陈某到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办理业务。该行新近装修完毕,室内明显散发出装潢异味,在排队等候期间,陈某突然产生呼吸困难、胸口发闷等严重身体不适。经鄞州人民医院诊断认为,陈某属于过敏性体质,并曾患有慢性支气管哮喘疾病,装潢材料散发的化学性气体导致其哮喘疾病再度发作。陈某据此向银行要求赔偿。经消保委调查,银行确实未经室内装潢空气质量检测,经营场所内也没有进行任何提示,即投入使用对外营业,影响顾客人身健康。最终,银行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各种费用共6000元。
点评:安全权是消费者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经营者除了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外,提供的消费环境也应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案例五
减压阀漏气爆炸伤人
消保委零距离维权
2009年5月,江西市民谢某在使用煤气过程中,由于减压阀漏气引起爆炸,导致家人被不同程度烧伤,损失2万元。该减压阀由慈溪市某水暖阀配厂生产。由于发票遗失,当地经销商不承认该减压阀是其店内出售的,谢某只得向慈溪市消保委请求帮助。经调解,该企业负责人表示谢某所使用的减压阀若确系他们厂生产,该厂会对消费者负责。但爆炸现场已被清理干净,错过了现场调查的最佳时机。后经多次调解,厂家最终赔偿消费者各类损失费16000元。
点评:《消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当销售者不能承担赔偿义务时,消费者可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案例六
电视机无端起火受损害
消保委积极调解获赔偿
消费者徐某在慈溪市胜山镇某修理店购买了一台彩电,大约半年后,徐某看电视时突然信号中断,于是徐某拔下插头下楼吃中饭,饭后发现放电视的房间起火,造成各类损失6万余元。经消防部门鉴定,起火点是从电视机开始的。但彩电销售方拒绝赔偿。后经消保委调解,电视机生产厂家最终同意补偿徐某人民币35000元。
点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案例七
饮品爆炸致人伤害
王大妈获赔43000元
去年夏天,王大妈打开冰箱准备拿娃哈哈“营养快线”饮料喝,突然饮料瓶爆炸,弹起的瓶盖刚好击中王大妈的右眼,险些失明。王大妈家属求助于市消保委。消保委认为造成伤害的主要原因是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经营者又未作出任何的提示,对王大妈的伤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经省、市二级消保委共同努力,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一次性赔偿王大妈43000元。
点评:《消法》第十八条,产品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案例八
瑜珈馆私自转让
持卡会员受损
吴某、毛某等21名消费者以预付费形式在慈溪某瑜珈会馆办理了会员卡,但会馆已私下转让他人,会员卡不能使用,原来的老板黄某也携款逃跑。慈溪市消保委通过当地电视台发布信息,要求黄某于3日内到市消保委接受调解。迫于社会舆论压力,黄某第二天便到市消保委接受调解,并同意退还所有会员消费卡中尚未消费完的费用共计56000元,涉及48名消费者。
点评:预付式消费是现今比较流行但又是一种不太成熟的消费方式,目前国家尚没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给消费者的维权带来一定难度。消费者选择这种消费方式一定要慎重,不要轻易选择无营业执照、规模小、经营状况不佳或促销力度超大的商家。
案例九
房东隐瞒房产实情
中介公司疏于把关
去年9月,许某通过江东某房产中介公司,欲购一套二手房,并支付定金20000元,中介费5000元。由于房产证久久未能到手,许某调查发现该住房已经被查封,房东始终避而不见,于是向江东区消保委投诉,要求中介公司返还定金和中介费25000元。经调查,该房屋在销售过程中,虽然房东向中介公司提供了“三证”,但却故意隐瞒了法院查封限制交易的事实,而中介人员疏于风险防范,并未进行核实,存在明显过失。消保委认为,中介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经调解,由中介公司将25000元全部退给许某。
点评: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应当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合同各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如实告知委托方。因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疏忽,对合同履行的安全性未进行必要核实,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十
混淆品牌概念
消费者上当受骗
消费者叶某投诉称,科技园区万杰板业有限公司在向其销售橱柜板的过程中以“白兔”牌冒充“兔宝宝”牌。经高新区消保委与区工商分局联合调查,查明被诉方万杰板业有限公司同时经销“兔宝宝”牌和“白兔”牌板材,当消费者叶某求购“兔宝宝”牌橱柜板时,其工作人员故意使用模糊用语介绍产品,使消费者误将“白兔”牌橱柜板与“兔宝宝”牌混同,实际购回价低质次的“白兔”牌橱柜板,违背了求购意愿。经调解,被诉方赔偿消费者全部损失,并由工商分局对经营者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点评:本案中,虽然经销商并未以“兔宝宝”牌产品的价格销售“白兔”牌产品,尚未构成欺诈行为,但在消费者明确要求求购“兔宝宝”牌产品的情况下,经销商故意混淆,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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