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月起酒驾一次扣12分 12类违法行为不再扣分
- 杭州写字楼网
- 2010/3/25 9:57:47
记者昨天从市交警支队获悉,4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将在全国统一正式施行,新规减少了交通违法记分项目,扩大警告教育面,调整后的违法记分项目由47项减为38项,酒后驾驶、高速路上倒车等违法行为以前只扣6分,今后要一次扣光12分了。
据交警部门介绍,与旧版记分办法相比,新规一次性扣12分的项目从7项减少到6项,除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这两条之外,其他4项有较大变动。
旧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才会记12分,而新规则规定只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就将一次性扣12分。
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掉头,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的,也由一次记6分调整为记12分。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违法行为,由一次记2分调整为记3分。
同时,新增了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驾驶证和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等3种违法行为记分,今后分别要记2分、6分和6分。
新规取消了12类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项目:1.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和肇事车;2.在高速公路上货运机动车车厢或二轮摩托车载人;3.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4.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5.在实习期内驾驶营运客车或者特种车辆;6.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7.驾驶摩托车后座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8.违反警告标志和警告标线指示;9.驾驶机动车时观看电视;10.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11.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12.乘坐人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
另外,降低了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由6分降低为3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新版)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的;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或者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的;
●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不按规定会车的;
●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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