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慈溪的住房限购政策出台
- 杭州写字楼网
- 2010/10/22 9:47:40
十月九日起慈溪每户家庭只能新购一套住房
当我们觉得上海的“限购令”只会停留在一线城市的“彼岸”之时,很少有人会想到“限购”这股疾风会刮到像慈溪这样一个县级市,而且还是赶在了许多大城市之前。
10月15日,慈溪住房限价政策在万众瞩目下出台。根据《关于落实住房限购政策管理工作的通知》(慈建设【2010】223号)规定,我市每户家庭在今年10月9日后只能新购一套住房。慈溪的楼市新政没有许多人心中所期待的那样,会比宁波的“限购令”宽松一些;也没有激进派所希望的那样,实行更为严厉的政策,该政策更多的是在宁波市政府办公厅甬政办发【2010】230号文件这个大纲下,明确了具体的细则。但限购令已在慈溪实实在在地落地了。
限购一套,
谁能买房?谁须退房?
根据慈溪住房限购政策规定,我市每户家庭在今年10月9日后只能新购一套住房。在严厉的政策规定下,哪些人(家庭)拥有购房资格,哪些人(家庭)将面临退掉已买房子的境地,成为人们较为关注的话题。
2010年10月9日,成了我市购房的分水岭。根据规定,从这天起,我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宁波大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只能新购一套住房;能够提供在宁波大市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宁波大市户籍居民家庭只能新购一套住房。对于无法提供在宁波大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宁波大市户籍居民暂停购房。
其中,家庭新购住房是指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2010年10月9日后办理存量住房(即通常人们所称的二手房)过户手续,或者网签商品住房(一手房)买卖合同。新购商品住房以商品房预(销)合同备案信息系统网签买卖合同的时间为准,新购存量住房以房产过户受理时间为准。
根据限购文件对家庭成员的规定,特殊情况家庭仍能够购买两套住房。考虑到成年子女随时可以进行分户,此次限购一套的家庭成员只包括了购房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也就是说,如果家庭成员中有已满18周岁的子女,除了父母可以按照规定新购一套外,该成年子女也可以新购一套。另外,对于年满22周岁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若户口本中没有配偶信息,需到民政局办理相关的婚姻情况证明。
对于因城市建设改造,住房被拆迁的家庭选择货币安置的,由于还没有相关的政策规定,仍可以购买两套及以上住房。新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时,可凭拆迁协议办理交易过户登记或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
非宁波大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住房的,必须提供从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在宁波大市累计缴纳一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比如某购房户没有宁波大市的户籍,他在2009年1至8月缴了社会保险,由于某些原因随后的4个月没有缴纳,2010年又开始缴纳至今,那么该购房户仍可以新购一套住房。
特定的非宁波大市户籍居民不用提供相关的纳税证明,也可新购一套住房。户口已从宁波大市原籍迁出的在读大学生、军人,只要年满18周岁,他们也可以新购一套住房,但必须出具户籍迁出证明。军人等无法提供户口本的,可提供含家庭全部成员在内的户籍证明或者由相应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人员证明。
另一方面,建设局相关负责人还对某些需要退房的情况作了明确的说明。由于宁波市住房限购数据共享平台可能无法查询当天的新购房情况,可能会出现某家庭在宁波大市范围内不同地区新购多套住房的现象。这种情况一经发现,购房家庭将被要求在自主选购一套住房后,必须将其它住房退掉。例如限购期间内,某购房户在慈溪和余姚分别买了一套住房,经查实后必须退掉其中一套住房。若甲选择了余姚那套房子,则在慈溪应该办理退房手续,而该房产公司也不应该收取相应的违约金。
若购房家庭在今年10月9日后已购买了两套以上住房,根据住房限购规定,购房者在任意选择其中一套住房后,其余住房都必须退掉,相关房产公司也应该无条件接受其退房。
一纸证明,
贯穿房产交易三个重要环节
我市住房限购政策一出台,将一张《无新购住房证明》推到了我们的面前。根据规定,未来一段时间内我市购房人购买新房,必须提供该证明,否则将不能办理房屋登记。《无新购住房证明》将购房户、房产开发企业和房管中心紧密的联系起来,成为施行住房限购政策的重要方式。
在住房限购期限内,购房户在购买住房前,必须到市房管中心办理《无新购住房证明》。办理时需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购房人无论是买存量住房(二手房)还是一手商品房,都将申请开具该证明,提供给市房管中心或房产开发企业。否则,将无法办理房屋登记。
各房产开发企业在网签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时,应该收执购房人的《无新购住房证明》,并在合同中注明“若买受人违反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甬政办发【2010】230号文件的住房限购规定,本合同无效”。同时,将购房人家庭成员信息输入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系统。
若购房人不能提供《无新购住房证明》的,房产开发企业不得与其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在限购政策实施期间内,在办理商品住房购房人产权登记时,应由房产开发企业提供已收执的该购房人的《无新购住房证明》;不能提供该证明的,不能办理房屋登记。
同时,我市加大了对房产开发企业的监管力度。我市将对房产开发企业以及房产中介公司进行不定期调查,尤其是对正在销售的房产开发企业重点检查,并将结果公示,记入相应的企业信用档案。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与购房人串通违反住房限购政策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予以曝光,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甚至关闭该公司的网签系统。
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开设专门的窗口,通过宁波市住房限购数据共享平台查询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新购房情况,查实购房家庭从今年10月9日起至当天是否有新购商品住房合同备案和购买存量住房(二手房)登记记录,并为符合限购住房政策条件的购房人出具《无新购住房证明》。
房屋登记受理窗口在办理存量住房(二手房)买卖登记业务时,除收执登记必要材料外,还应收执《无新购住房证明》,并将家庭成员信息输入房产登记信息系统。购房人不能提供《无新购住房证明》的,不予办理房屋登记。若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的,也不予办理相关登记。
房管中心还应做好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二手房)买卖信息的采集工作,并且每日将数据全量上传至宁波市住房限购数据共享平台,以便在开具购房人的《无新购住房证明》时,能够查询到购房人详细的新购房信息。
- 返回顶部
- 责编:8037
- 浏览:
- 来源:慈溪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