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消保委发布2010年十大侵权案例
- 杭州写字楼网
- 2011/3/12 10:18:47
昨天,宁波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并评析2010年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十大案件,这些案件涉及预付式消费、餐饮、医疗、燃气等服务以及汽车、房产、农资、家电、家具等热点商品。
案例一:预付式消费卡群体投诉,多部门联手调解
金女士在华泰剑桥小区一期楼下的合懿美容美发店办理了金额为3500元的预付消费卡,卡未用完却发现该店已关门,遂向鄞州区消保委举报投诉。与此同时,鄞州工商、消保委也相继接到119名消费者投诉,涉案金额30多万元。在鄞州区政法委、公安局、工商局及区消保委等多个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由另外一家美容美发店接手合懿美发店店面,并接手该店消费者手中的所有预付式消费卡。
点评:由于目前缺乏有效监管,预付式消费是当前消费调解的难点,消费者在选择这种消费方式时一定要慎重。
案例二:瓜苗遭药害,调解获补偿
2010年5月8日,宁海县消保委委员单位县农林局接到长街镇上堍、大青两自然村多名农户投诉,称他们向长街一农资站购买了某品牌的除草剂,用于西瓜种植时除草,不料西瓜苗出现生长僵滞、瓜苗无根系、死苗等现象,受害面积达156.5亩,初步估计直接经济损失9万余元,要求农资站赔偿。但农资站认为是农户使用不当,不愿意赔偿。消保委发现该农药说明书中并未明确说明使用方法,经县农林局与县消保委共同调解,农资站向受害农户共计赔偿各项损失5万元。
点评:农户在使用除草剂后,发生药害事故而遭受损失,经营者应当给予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农民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到利益的损失。
案例三:汽车发动机起火,依法维权换新车
何先生花费39.8万元购买了一辆汽车,在4S店工作人员陪同上完牌后回来的路上,汽车前发动机仓无故冒浓烟。何先生认为,刚买的汽车,发动机仓无故冒烟起火,属于质量问题,要求退车,而销售商认为需检测后再处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处理意见。慈溪市消保委认为:汽车属于《浙江省“三包”商品目录》范畴内商品,适用《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鉴于本纠纷中消费者的汽车行驶不足一百公里,事故的发生又在正常的行使过程中,建议调换同型号、同款式新车一辆,经调解,4S店同意消保委的意见。
点评:目前国家没有对汽车实行“三包”,但《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对汽车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也把汽车列入《浙江省“三包”商品目录》范畴内商品,适用“三包”规定。
案例四:消保委支持诉讼,消费者追回定金
张某与房东俞某通过中介公司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房款为56.5万元,个人所得税由买方承担。当天,张某支付5万元定金。办理房屋过户时,张某被告知该房屋系房东继承所得,按照规定需按房屋交易总价款的20%税率即11.3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款才能办理过户。张某知情后立即要求退房,但房东声称既然合同里写明了个人所得税由买方承担,不同意退房。在多次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海曙区消保委支持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最终海曙区人民法院判令撤消合同,房东返还定金5万元,中介公司返还中介费。
点评:房东故意隐瞒房子是继承所得,张先生在不知房屋性质为继承房且需缴纳高达11.3万元的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可以视为在重大误解情况下签订了合同,应予撤消。
案例五:横梁空鼓调房不成,购房者获货币补偿
北仑胡女士在新房交付时发现主卧室屋顶的横梁出现空鼓、窗台外墙有漏水等质量问题,要求调房。房产公司表示无房可换,只能修补。经消保委多次调解,最后,由房产公司一次性补偿胡女士房屋损失费3.2万元,并继续按照国家房屋质量保修规定执行。
点评:根据《消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案例六:热水器铜接头爆裂,获赔5.8万元
赖某从象山丹城现代电器技术服务部购入了一台“格力”空气源热水器。一天,他发现热水器铜制接头爆裂引起漏水,经济损失十万余元。经消保委调查认定,事故原因是经营者在当初安装热水器时操作不规范,在附近小店购买“三无”铜制接头导致。最终经营者一次性赔偿给消费者5.8万元。
点评:根据消保委调查,现在市场上的水管种类繁多,质量也参差不齐,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该行业的监管。
案例七:新买家具与合同不符,获一次性赔偿两万多元
翁先生在市区一家具大卖场经营户王某的专柜预订了一套家具,包括衣柜、餐桌、床、木门等,并签订合同、全额支付家具款8万余元。但翁先生收到的家具却与合同中约定的不符,王某不愿承担责任。经调解,家具商王某同意一次性赔偿翁先生23597元的损失。
点评:这起案件中,翁先生签订的合同对争议的解决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翁先生的做法值得其他消费者借鉴。
案例八:小吃店起火消费者骨折,店家支付医疗费
消费者林某在北仑某小吃店二楼进晚餐,突然听到楼下营业员喊“煤气瓶爆炸了”,出于求生本能,林某直接从二楼跳下,致使右腿严重受伤,花去医疗费、住宿费、辅助治疗费等相关费用1.7万元。小吃店对于这些费用虽然进行了先行垫付,但对于人身损害赔偿金额却迟迟没有落实。
经北仑区消保委调解,小吃店一次性补偿林某后续医疗费、误工费、人体损害补偿费等相关费用3.5万元。
点评:《消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因经营场所的安全出于自保逃离导致受伤,经营方有责任对消费者的受伤负责并提供相应的赔偿。
案例九:罐装煤气短斤缺两,上门赔礼道歉
沈先生对新灌来的煤气称重时发现,比标准净重14.5公斤少了3公斤。煤气代充站答应会把钱退还给沈先生,但好几天都没有解决。最后经消保委调解,煤气代充站将标准重量的罐装煤气送到沈先生家里,并赔礼道歉。
点评:煤气代充站代充的煤气比标准重量少3公斤,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该煤气代充点应补足煤气重量。
案例十:藏獒医治无效死亡,依法调解终获赔偿
镇海徐先生因其养的一只藏獒出现咳嗽等现象,带着藏獒到一家宠物医院医治,可是两个星期后,这只藏獒经医治无效死亡。徐先生认为爱犬的死亡是与该宠物医院给它注射的过期药水有关,于是向镇海区消保委投诉。区消保委通过各种途径调查了解后认定,在该起宠物医疗纠纷案中,从徐先生将患病宠物狗送入医院治疗开始,直至死亡期间都由院方在监护治疗,院方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及宠物死亡的主要赔偿责任。经调解,宠物医院同意一次性赔偿徐先生人民币5000元。
点评:人身伤害或医疗事故有专门的医疗鉴定机构鉴定,面对宠物发生医疗方面的问题,至今还没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鉴定,在法律上也是空白。镇海区消保委参照《合同法》和《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进行了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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