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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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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7/14 10:45:43
导读:    《宁波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是今年市政府规章制订项目,市财政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宁波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草案)》上报市政府。现将该草案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广大市民、社会各界人士如对该草
    第十四条 (具体的征收方式)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方式包括两种:
    (一)直接解缴。由缴款人按照有关规定,持执收单位开具的“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缴款通知单自行到银行代收网点缴款,资金直接上缴国库、财政专户或财政汇缴结算账户。直接解缴按开票人不同,分为单位开票和银行代开票两种。
    (二)集中汇缴。由执收单位先按照有关规定向缴款人收取款项并开具收款凭证,然后汇总开具“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执收单位应在收款金额达到2000元、或在收到款项3个工作日内上缴国库、财政专户或财政汇缴结算账户。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执收单位规范)执收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开设政府非税收入的过渡性账户。
    第十六条 (减免规范)执收单位应严格依法执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缓收、减收和免收政府非税收入。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缓收、减收和免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应当由缴款义务人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法定批准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减免规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缓收、减收和免收属于本级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可委托同级财政部门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缴款义务人)缴款人应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根据执收单位的要求,及时足额缴纳政府非税收入,并有权取得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对违反国家法规规定权限擅自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及非法使用票据等行为,缴款人有权予以拒绝,并可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章 账户和代收银行

    第十九条 (账户管理)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归集、结算和退付业务,应当通过国库、财政专户和财政汇缴结算账户进行,并按资金性质、执收单位和收入项目进行核算,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条 (代收银行的确定)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在取得人民银行资格认定和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主要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业务的代收银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报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代收银行的相关业务)政府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应按照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及时收纳、清算、划解政府非税收入,于次日(节假日顺延)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非税收入日报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核对账户信息)财政部门、执收单位、代收银行应定期核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信息,保持各自账户信息内容相一致。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预算管理)政府非税收入依法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管理。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的不同性质、特点实行收支分类管理,建立健全有关预算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收支两条线管理)除法定专项用途的政府非税收入实行专款专用的以外,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脱钩管理,不得与执收单位支出相挂钩。执收单位的执收费用纳入部门预算安排。
    第二十五条 (分成收入管理)按照国家与省、市规定实行上下级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在该项目收入全额缴入国库、财政专户或财政汇缴结算账户后,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及分成比例、办法上缴或下拨。
    执收单位不得拖延、滞压、截留,也不得擅自将政府非税收入分成资金直接上解上级主管部门或拨付给下级执收单位。
    第二十六条 (收入退付范围)政府非税收入退付必须在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退付范围内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退付:
    (一)征收管理过程中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
    (二)待结算收入,符合有关规定需要退付的;
    (三)确认为误缴、误征、多征需要退付的;
    (四)因政策调整变化需要退付的;
    (五)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退付事项。
    代收银行不得擅自办理收入退付。
    第二十七条 (收入退付方式)退付政府非税收入,应当由缴款义务人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凭证,经执收单位确认,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退付手续。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八条 (票据及种类)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是执收单位依法向缴款义务人执收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监察、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监督检查的依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均应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政策以及领发、核销、稽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票据领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实行执收单位(代收银行)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结报、核销制度。
    通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领用的非税收入票据,相关执收单位应当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结报与核销备案手续。
    第三十一条 (票据管理制度)执收单位和代收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领购、保管、使用、核销等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并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关键词:非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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