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出售型保障房限售期满后即可上市交易
- 杭州写字楼网
- 2012/5/2 14:16:32
宁波市住建委昨天公布《关于规范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保障性住房产权处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众所关注的“有限产权”的出售型保障房——主要为低收入家庭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等三类保障房,在限售期满后如何变更为“完全产权”的普通住房、取得上市交易资格问题,以及这些保障房的回购、收回事宜,分别作出明确。
该通知中的规定,将于5月19日起正式施行。
要上市交易,需有住房保障部门放弃优先回购的书面意见
通知明确,市老三区范围内“有限产权”的出售型保障房,在上市交易限制期满后,产权人可以申请变更房屋性质——即变“有限产权”为“完全产权”,也可以将保障房出售或赠与他人。但是,在去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产权登记时,除需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外,还需提供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放弃优先回购的书面意见。
据市住建委方面介绍,按照本市现行保障房相关政策,出售型保障房主要为低收入家庭住房、经适房和限价房三类。
其中,于2005年9月9日前销售的低收入家庭住房,限售期为2年;之后销售的,限售期10年。这批低收入家庭住房,主要位于徐家漕区域的“关爱小区”、“阳光天地”等小区,以及位于谢家区域的“广厦怡庭”、“三和嘉园”、“宁馨园”、“春晖佳苑”等小区。
于2009年开始供应的经适房,限售期一律为5年。其中市级房源位于“汇嘉新园”、“逸嘉新园”、“北城春色”、“欣欣家园”等洪塘经适房小区内,区级房源海曙位于“水岸花园”、江东位于“和泰雅苑”、江北位于“应嘉丽园”。此外,于2007年销售的洪塘经适房项目内的普通(限价)商品住房,当时参照经适房政策,限售期也是5年。
另外,限价房限售期规定是3年,不过迄今市老三区尚无供应。
至于未取得“完全产权”的保障房,通知明确,可以申请办理夫妻加名、继承、离婚析产等手续。但办了这些手续后,保障房仍属“有限产权”,新发的房产证上,附记栏内会继续标注“限制上市交易”字样。
限售期内因特殊原因,保障房可申请让政府原价回购
如果保障房的购房人因为特殊原因——比如工作调离、因病致贫等,想在限售期内将已取得房产证、土地证的保障房转让掉,通知明确,购房人可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买价格予以回购。如果房子已装修,则对固定装修部分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在回购过程中,涉及的交易资金均将被纳入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平台实施托管。如果保障房有银行贷款,申请人应先偿还贷款;如偿还有困难,申请人可申请区住房保障部门先代为偿还贷款,所垫付资金从应支付给申请人的回购房款中扣减。剩余房款和装修补偿款,在办理好所有过户手续和交房手续后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
通知明确,回购后的住房,将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统筹安排使用。
购买时弄虚作假,保障房要被收回
通知重申,凡申请人通过弄虚作假而购买的保障房,以及违反住房保障相关规定、明确由政府予以收回保障房的,经调查核实,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作出书面处理决定,撤销该申请人购买保障房的资格或收回保障性住房,并对其不良信用情况予以记录存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通知区分不同情形,首次明确规定了有操作性的保障房收回办法。
第一种情形:购房人已取得购房资格但尚未选购保障房,或已选购住房但尚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对于这种情况,住房保障部门将撤销购房人的购买资格,停止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第二种情形:购房人已选购住房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尚未办理房产证或土地证。对于这种情况,由保障房开发建设单位或房屋销售单位,凭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处理决定,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退还已缴纳的购房款,并向市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备案撤销手续。如果购房人此时已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但贷款尚未发放,开发建设单位应告知银行该房屋买卖合同已解除;如按揭贷款已发放,购房人则应负责偿还按揭贷款,偿还有困难或不及时偿还的,开发建设单位可代为偿还按揭贷款,所垫付资金从收回该住房应退还给购房人的购房款中扣减。
第三种情形:房产证、土地证已经办好。对于这种情况,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按原购买价格收回保障房,或责令购房人按同地段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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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宁波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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