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新区关于扶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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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9/6 16:00:54
19、对在省级以上出版机构公开出版发行的原创影视、动漫、数字媒体作品(转让作品不在此列),发行量在10万册(件)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20、对组织承办国际展览机构(如UFI国际展览业协会)认证的品牌展会,经认定,一次性给予会展承办企业20万元的奖励。
附则
1、文化创意产业行业界定:动漫游戏业主要是指动漫制作、网络游戏等数字娱乐类相关产业;设计服务业主要是指以先进装备制造设计、服装设计、包装设计、模型设计等为重点的工业设计业,以建筑设计、规划设计、园艺设计与城市色彩设计等为重点的建筑景观设计业;现代传媒业主要是指以内容和技术更新为特征的广播影视业、新闻出版业等;文化会展业主要是指文化类会展或富有文化创意内容的会展及活动。相关行业代码详见《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统计测算制度》。
2、文化创意企业认定标准:(1)从事上述文化创意产业中的一种或多种创意服务和产品的研究、开发及经营业务。(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3)企业中从事创意工作的相关人员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4)企业按本意见所列范围内的创意服务及相关产品的收入总和不低于企业总收入的70%。
3、本办法奖励(资助)对象为财政收入级次在高新区(滨江)范围内的企业,街道所属企业政策兑现资金由区、街分别承担50%。
4、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文化创意企业,自设立(或引进)年度起三年内对区贡献10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具体支持通道为本办法规定的第4条至第20条的具体条款。
5、文化创意企业从享受政策年度起,三年内对其全部奖励(资助)额度原则上以其三年内对区贡献总额为限,以后从该企业的区扶持总额与区贡献持平年度起,每年对企业的综合奖励(资助)最高额原则上均以企业当年对区贡献总额为限。重点扶持企业政策由区文创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确定。
6、本办法实施之前我区动漫游戏企业取得的区“年度优秀动漫游戏企业”荣誉,视同区“年度优秀文化创意企业”荣誉,并享受本办法的相关政策条款。
7、租用生产研发用房的房租补贴以企业年末实际人数为依据,人均面积15平方米为上限,超出部分不享受房租补贴; SOHO工作室房租补贴标准及管理办法由白马湖生态创意城指挥部另行制定。
8、同一产品、项目根据我区相关政策获得多项奖励(资助)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资助)。同一奖项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或资助差额部分。
9、本办法区资助、奖励部分,视作同一产品、项目、标准市级以上相应资助、奖励、贴息的配套。
10、本办法涉及区贡献奖励和资助,兑现时要扣除区财政对该企业各类资助、配套和奖励的额度。
11、企业迁出高新区(滨江)或注销的,须进行财政、税务清算,所享受的奖励(资助)须全额退还区财政。
1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三年,由区文创办负责受理和解释;白马湖生态创意城管理体制范围内由白马湖生态创意城指挥部负责受理,并报区文创办备案。原杭高新〔2009〕214号文件废止。其他已发文件如有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此办法为准。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O一一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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