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法律规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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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9/5 15:53:25
低碳经济是一场技术创新革命,在能源流的整个过程中提高能源生产率和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涉及到一系列的技术革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促进技术的创新。首先,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较弱,长期以来对知识产权不够重视任其放任自流,而且我国传统上也没有重视人的精神产出这一块。我国目前自主技术创新特别是关键领域关键技术的创新特别滞后,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以及民族企业的成长。在一些行业特别是知识产权密集的行业,由于完全依靠国外的技术,企业没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产品附加值低,每年给国外知识产权的费用非常高昂,导致本土企业纷纷退出该行业。低碳经济实际上国家之间的赛跑,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提到国家战略的高度来认识。知识产权制度是激励国民自主创新的有效机制,实践证明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技术创新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一方面增强了企业和民众的收益预期,从而激发他们投入资金和人力从事创新项目的开发和研究;另一方面,增强了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承担更大成本和风险的预期,打消了靠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来获益的预期。通过这两个方面使得知识产权的保护步入良性循环,这对支持低碳经济的技术创新具有重要意义。其次,从立法上培育创新性高科技企业,鼓励企业从事科研创新。国家可专门设立低碳高科技园区,打造成像北京中关村一样的产业集群,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集中优势人才资源专攻急需或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低碳技术。在税收上给以低碳研发的企业优惠。如根据《综合污染预防和控制计划》,英国政府可以和政府签订有关碳排放的资源性协议。如果企业的排放标准达到了协议规定的标准,则企业可以见面20%的能源消费税;如果达不到协议规定标准,则需要缴纳100%的能源消费税。相反,如果企业不和政府签订这一协议,则企业的排放标准即使达到了标准,也必须缴纳100%的能源消费税。 中国可以借鉴以上做法,加快建立节能降耗的激励机制。在融资上可宽限该类型企业的上市条件,融资条件,如通过无息贷款、无偿资助等方式,加快对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通过大宗或政府采购来促进节能技术商业化和快速普及。在低碳技术研发企业的设立上,资本要求按宽设置,比如《公司法》第26条规定投资公司其注册资本可以在5年内缴清,应该让低碳技术的企业也享受到同样的待遇。国家可专门设立创新科研基金,专门由于资助致力于碳减排技术的项目。最后,从立法上加强循环经济的发展。循环经济是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资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为重点,促进资源利用相“资源-产品-废物-再生资源”的循环模式转变。在这方面,国际上,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案例。比如,日本制定了非常完备的循环经济立法,通过非营利性机构提供中长期优惠利率贷款,或从国库中提供部分财政补贴,或给以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予以鼓励。 中国应该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为循环经济发展创造条件。总之,通过法律的规制,增强人们的预期,引导人们做出符合低碳经济发展的行为,维持创新的动力,以此激励技术创新。
低碳经济还需要管理和服务上的支持。低碳经济要减少碳的排放,必然要大力发展清洁能源,然而清洁能源造出来之后其商品形式不一定受到消费者的欢迎,如太阳能电池,可能电量少,受天气影响大。还有沼气照明是否真的比一般的电照明更受居民信赖呢?一般情况下,有沼气用电的农村居民家中肯定也会有一般用电的,沼气用电到底能发挥什么程度的作用,其经济成本和利益如何,恐怕也难以承受考量。新能源商品往往开发成本高,使用价值不及同等功能的传统能源商品,因此普及起来也很难,所以开发与消费者需求对路且具有比较优势的的新能源商品是摆在我们面前的迫切任务。当然这有个过程,以新能源汽车为例,其开发成本显然很高,但是我们看到其趋势是成本越来越低了,且性能越来越好。这些新能源汽车在油价高涨或燃油税很高的情况下,若能在税制上给以帮助,显然会比传统汽车更具有吸引力。因此我们现在要做的工作就是尽量的缩小这些差距,并为缩小这些差距提供条件,当处于接近等同水平时,我们要通过像税制等因素使其具有比较优势,来引导大众的消费趋势。在管理上,为了实现低碳的目标具体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建设使用碳排放、居住建设碳排放、公共建筑碳排放、交通碳排放、生产碳排放。这些都涉及到平常生活的各个方面,我们的策略首先在于建筑使用中及家庭生活交通上节能,在生活模式和消费观念上进行积极引导,使用高效空调、照明及节能家电,公共交通服务上不断改进,发行一卡通,加强换乘减免等措施;企业不断的改进技术,加强节能型汽车的推广等技术措施来降低交通燃油消耗;提高个人的思想意识及节能观念,提倡可能情况下依靠自行车及步行交通 。城市的空间布局避免规模的过度扩张与功能的单一化,积极引导城市各项功能的合理区分,积极引导城市各项要素向城镇集聚。
三、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首先是政府的定位问题。无疑地,政府在低碳经济发展中起主导作用,然而我们需要明白的是低碳经济的发展仍然应当按照市场规律来的。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正如哈耶克所言:“法治意味着政府的全部活动应受到预先确定并加以宣布的规则的制约——这些规则能够使人们明确的预见到在特定情况下大局将如何行使权力,以便根据这种认知计划个人的事物”。 在中国行政权力一家独大,已是不争的事实。朱苏力教授认为,这就好比一国不可以有二君,若有了,结果只会是争来斗去,相互打仗。 但我们应该看到低碳经济在中国的的发展固然需要政府的主导,但是我国政府改革的方向仍然是进一步的放权减权,由警察国家到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即使采用像日本那样的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政府也应当用市场化的方式和经济型手段来推进低碳经济的发展。我们必须警惕政府借推进低碳发展之名行破坏市场化之实,政府应该定位在政策指引、服务性政府、有限政府、依法行政的范围之内。低碳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发展模式,依然需要法律的规范实施。
其次要重视民营企业在低碳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由于低碳经济发展有很强的政策作用,因此在与国营企业的竞争中民营企业往往被排除在外,而低碳技术行业尚属一个不成熟的行业,在很大程度上私企没有那个实力承担风险。但实际上我们发现很多清洁能源行业的企业巨头如无锡的尚德电力、德州的皇明太阳能都是私人起主要作用的,国家在其中只是其投资人而且最好只是投资人的作用。国企在这些领域往往是低效和迟钝的,搞规模扩张可以,搞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就失去兴趣。国家要充分认识到民营企业在技术创新行业敢于冒险管理灵活的先行先试作用,并通过法律给以充分支持和保护。
再次,城市和农村应同时放入到低碳发展的规划中。很多人认为在农村不可能实行低碳经济,这样的说法是不对的。应该说首先不应该有这种“户籍”思维。其次,在农村碳排放也很多,在一些小城镇,特别是城市郊区尤其严重,污染向农村转移早已成为事实。最后在农村也很有低碳经济发展的广阔空间,决定低碳经济发展的清洁能源其采集不可能大规模的放在城市,受到场地空间的限制,它只能出现在地广人稀的农村,而且对于某些资源如地热就肯定不会再城市。我们不能把农村看作是输送能源的基地仅此而已,而应利用农村的优势在农村发展低碳经济。
四、结语
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面临来自低碳经济发展的机遇和挑战,但不管怎样我们都应当抓住。发展低碳经济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社会法律制度是该系统的一部分,也是为了该系统工程能够完成实现的保障。我们期希望于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逐步实现社会经济的变革和创新,承认和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需求,以最小的资源耗费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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