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间视觉权”是个好发明
- 杭州写字楼网
- 2009/7/6 16:46:53
导读: 慧眼、法眼、钱眼——政府该长一双什么眼睛?这个问题来自一种刚刚发明出来的权利,叫作“空间视觉权”。
3日晚央视二套《今日观察》里说,成都市政府城乡环境“综治办”发文,要对户外广告进行全面清理整治,“非法的一律拆除,到期和新设的一律拍卖”,在今年10月1日之前,将成都市区内所有户外广告的三年经营权进行市场化公开拍卖,其拍卖收益的40%归政府所有。这样做的依据,就是“空间视觉权”,说是这项权利属于政府
慧眼、法眼、钱眼——政府该长一双什么眼睛?这个问题来自一种刚刚发明出来的权利,叫作“空间视觉权”。
3日晚央视二套《今日观察》里说,成都市政府城乡环境“综治办”发文,要对户外广告进行全面清理整治,“非法的一律拆除,到期和新设的一律拍卖”,在今年10月1日之前,将成都市区内所有户外广告的三年经营权进行市场化公开拍卖,其拍卖收益的40%归政府所有。这样做的依据,就是“空间视觉权”,说是这项权利属于政府。这项权利在《物权法》里根本找不到,也就是说,成都市政府没有经过人大等部门,自说自话给自己授权了,授权的目的,是要从广告市场拿分成。
“视觉”是眼睛的功能,政府不是人,是一个机构,不长眼睛(准确地说是肉眼),怎么会有“视觉”呢?是利益,让成都市政府“长“出眼睛来了。据说成都户外广告市场一年有10个亿的投放总额,发个文件,三年经营权拍卖收入的4成就到手了——原来,这是一双钱眼。按照“空间视觉权”的逻辑,还有“听觉权”呢,还能向广播电台要钱呢。
在成都市政府的“视觉”范围里,只有利益,没有法律法规。大部分户外广告牌的物权,属于相关业主,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个人,在依法依规缴纳各种费用和税款后,广告牌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收入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政府本来应该长着一双“法眼”,应该做依法办事的表率,但是,利益驱动之下,“法眼”发生了可怕的病变。
政府长了钱眼,广告市场就乱套了。很多户外广告牌上都做着广告,合同还在有效期内,但是10月1日前都要拍卖,合同不算数了?毁约责任谁负?广告客户向谁索赔?本来,只要合法经营,就该受到政府的保护,现在倒好,政府成了混乱的根源,市场还有秩序可言吗?
参与上海倒楼事故调查的专家说,我们犯的错误越来越低级。这句话也适用于成都的“广告门”。本来,人们印象中,政府是最讲“形象”的,为了一点广告分成,一贯强调的“形象”也不要了。政府自毁公信力,就是在摧毁公众对社会的信心。说得现实一点,这种行为如果发生在层级较低的政府机构身上,如区政府、镇政府这样做,人们还能“理解”,省会城市市政府会这么做,叫人吃惊。
关键词:户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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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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