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下城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
为鼓励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在我区设立总部或区域性分支机构,进一步优化我区产业结构,提升我区经济的综合竞争能力,增强中心城区的辐射带动功能。根据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扶持对象
1、在下城区纳税并且财政收入级次在我区的独立核算总部企业,认定总部企业的标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和中央部委确定的大企业(集团)浙江总部;(2)世界500强杭州总部、国内500强浙江总部、国内民企500强企业浙江总部;(3)各类金融机构浙江总部和上市公司;(4)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总资产不低于1亿元、年销售额不低于3亿元的国内外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5)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经区政府认定的新兴行业领军企业总部。
二、扶持政策
2、对新设立的总部企业从成立之日起给予扶持。第一年按当年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形成区地方财力的80%给予资助,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分别按当年形成区地方财力的60%、50%、40%、30%给予资助。
3、从区外转入我区的总部企业从税务征管关系转入之日起五年内该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形成区地方财力比上年(最高年份)增量部分的50%给予资助。
4、对新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当年在我区购买自用办公房,按购房价的1.5%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5、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当年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形成的地方财力在300万元以上,按每月3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租房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对已入驻我区且当年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形成的区地方财力在10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至500万元、500万元以下至300万元的总部企业,三年内分别按当年形成区地方财力比上年(最高年份)增量部分的40%、35%、30%给予资助。
三、附 则
7、资助(补贴)额度原则上以企业上一年对区地方财力贡献为限,对新办企业可适当放宽,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若同一企业(项目)适用同一类别的多项资助(补贴)的,可以择优执行,但不能重复享受;若同一企业适用同一类别的资助(补贴)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补差额部分。同一项目可获得区财政、市级以上财政或有关部门多次资助(补贴)的,则区财政资助视作配套,不足部分予以补足。
8、各项资助(补贴)资金由区本级财政与街道按照财政分成比例分别承担。
9、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再享受同类扶持政策。
10、本政策中“以上”均包括本数,“以下”均不包括本数;货币种类除特别指明之外,均指人民币。
11、本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我区出台的有关政策如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国家、省、市出台的政策,按有关文件执行。
12、本政策由区外经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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