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下城区促进房地产建筑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
为促进下城区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有效支持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发展壮大,按照市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扶持对象
1、在下城区纳税并且财政收入级次在我区的独立核算房地产、建筑施工企业。
二、扶持政策
2、对新引进在我区纳税的房地产企业总部,在杭州市其他城区开发房地产项目,按杭州市有关规定形成区地方财力的50%给予资助。
3、鼓励建筑业企业资质上等级。对新取得特级总承包资质、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按当年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形成的区地方财力5%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10万元、5万元。
4、鼓励建筑业企业开展工程创优活动。对独立承包获国家鲁班奖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独立承包获省、部级优质工程奖的,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若某项工程获多项奖,以最高奖计奖。
5、鼓励优秀建筑业企业参与区域城市建设。对优秀建筑业企业参与区域城市建设给予优先考虑。
三、附 则
6、奖励额度原则上以企业上一年对区地方财力贡献为限,对新办企业可适当放宽,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 按规定执行。若同一企业(工程)适用同一类别的奖励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补差额部分。同一项目在区财政奖励后又获得市级以上财政或有关部门奖励的,区财政奖励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予以补足。
7、各项奖励资金由区本级财政与街道按照财政分成比例分别承担。
8、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再享受同类扶持政策。
9、本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我区出台的有关政策如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国家、省、市出台的政策,按有关文件执行。
10、本政策由区建设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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