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 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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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4/2 9:50:00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 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杭政〔2007〕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发挥杭州“省会经济”资源优势,增强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功能,提升城市国际化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营造适合总部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吸引符合杭州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总部向杭州集聚,促进杭州的产业结构升级和城市经济转型,进一步提升杭州的综合竞争力。
(二)基本原则:总部经济和城市发展相结合;总部经济与产业导向相结合;总部经济和浙商回归相结合;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相结合;培育总部和引进总部相结合;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
二、引进总部的重点及产业导向
(一)引进总部的重点:在培育在杭企业总部的基础上,重点吸引跨国公司和国内大企业集团来杭设立大区域性总部和研发、营销等职能型总部,大力吸引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省内外民营企业来杭设立总部。
(二)产业导向:以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为重点的高技术产业;以重大技术装备制造、汽车及运输设备制造、重大项目成套(配套)装备制造、仪器仪表、精细化工等为重点的新型重化工业;以纺织服装、食品饮料、新型建材等为重点的传统优势工业;以信息服务与软件、商贸与物流、金融服务、中介服务、文化创意等为重点的现代服务业;以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为重点的现代农业等。
三、总部经济规划布局
以形成总部集聚区为目标,以“一核、八区块”为重点进行总体功能布局。“一核”指钱江新城和钱江世纪城,“八区块”分别为武林区块、高新区块、下沙区块、黄龙区块、湖墅区块、临平区块、湖滨区块、庆春区块。
——钱江新城和钱江世纪城。以钱江新城及钱江世纪城中央商务区为发展中心。集聚产业以房地产、会展、国际商务等现代服务业和部分先进制造业为主。
——武林区块。以武林商务圈包括武林商圈、延安路和庆春路两侧等为发展中心。集聚产业以金融、文化、信息通讯、商贸、中介、服装设计、会展等现代服务业和部分先进制造业为主。
——高新区块。以高新区总部园区包括府西路区块、府东路区块、沿江南岸部分区块及沿江南大道部分地块为发展中心。集聚产业以生物制药、通信、动漫、创意等产业为主。
——下沙区块。以杭州经济开发区为发展中心。集聚产业以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包装、汽车、机电设备、新材料、新能源等先进制造业和物流等产业为主。
——黄龙区块。以西湖区黄龙商务圈和浙大科技园包括文三路和浙大紫金港校区周边等为发展中心。集聚产业以旅游、商务、会展、创意设计等现代服务业和电子信息等先进制造业为主。
——湖墅区块。以湖墅路两侧包括米市巷地区、卖鱼桥地区和拱宸桥地区等为发展中心。集聚产业以文化创意、信息服务、商务、会展等现代服务业和部分先进制造业为主。
——临平区块。以临平城区为发展中心。集聚产业以先进制造业及物流、商贸等现代服务业为主。
——湖滨区块。以湖滨休闲旅游商务圈包括吴山广场等为发展中心。集聚产业以旅游、商贸、商务、会展、创意设计等现代服务业为主。
——庆春区块。以庆春广场、新东站地区为发展中心。集聚产业以商贸、商务等现代服务业为主。
四、引进总部的资格认定及条件
(一)在杭设立总部的企业指:
1.国家和中央部委确定的大企业(集团);
2.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国内民企100强企业;
3.各类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
4.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总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国内外企业(其中房地产企业注册资金在3亿元以上);
5.符合杭州产业发展导向,经市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认定的新兴行业的领军企业等。
(二)上述五类企业在杭设立总部符合以下条件,经认定可享受本意见中的各项优惠政策:
1.从市外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税登记在杭州市;
2.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杭州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3.在中国境内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
五、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从市外引进、在杭州设立的各类企业总部(不包括房地产企业),根据其年地方财政贡献环比增长额,自开业之日起实行3年期的财政奖励。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8000万元(不含)的,实行30%的财政奖励;注册资金在8000万元以上的,实行40%的财政奖励。奖励期满后,按杭州市促进大企业集团发展的相关扶持政策执行。对从市外引进的房地产企业总部,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视其对地方财政贡献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符合产业导向,进入总部集聚区建设总部大楼、租赁购买写字楼的总部,视其对地方财政贡献能力给予适当补贴。奖励、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和所在区、县(市)按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分担。
(二)来杭总部设立科研中心的,其用地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企业建立和引进研发机构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2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经市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审查并报市政府批准为总部用地的地块,可采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为保证总部用房作为总部经济发展的载体,对已约定为总部办公用房部分不得分割转让。
(四)高新技术企业总部、研发性总部及进入杭州高新开发区的企业总部,经认定后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
(五)从低收取总部企业的行政管理性收费。进入杭州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钱江经济开发区及钱江新城区块的总部企业,免收其属市级执收和有权减免的行政性收费。
(六)总部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在5县(市)设立生产基地,参与西部大开发、“山海协作工程”等,符合杭州政策导向的,可优先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七)总部企业可参加杭州市劳模、先进等评选活动。市有关重要会议可视情邀请总部企业负责人旁听。
(八)允许有条件的集团总部建立相应专业的评审委员会,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集团公司总部主要负责人符合条件的可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
(九)企业总部负责人及家属、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需办理户籍入杭的,按照市政府《关于鼓励来杭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6号)执行。
(十)新引进总部的企业负责人未成年子女入学,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照顾安排。
(十一)总部企业引进人才进入绿色通道。其高层管理人员要求柔性流动到杭州工作的,给予办理人才居住证,享受相关市民待遇;其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按相关规定申请杭州市引进人才专项用房;引进的有突出贡献人才可按相关规定申购杭州市有突出贡献人才住房。
(十二)对促成市外企业总部进驻杭州的个人(不包括公务员)或中介组织,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外地来杭投资项目引荐者实行奖励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1〕6号)及补充意见的规定给予奖励。
六、打造总部经济发展外部环境
(一)成立由市领导挂帅,市相关部门、单位参加的杭州市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负责总部经济布局规划、政策制定、资格认定、证书颁发及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设在市经合办和市外经局,具体负责总部经济发展的日常协调工作,研究解决总部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大力发展各类新型服务业,大力引进各类高校、科研机构和特殊人才,为总部经济发展提供完备的产业支撑、良好的科研支撑和充足的人才支撑。
(三)加大对总部集聚区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完善公共配套服务,为总部企业创造优良的商务环境。
(四)市工商、财税和统计部门要增加总部企业识别标志,建立总部企业信息库。市各部门要将总部企业作为重要服务对象,定期召开经济情况通报会和意见征求会。
(五)总部企业凭认定书可享受由辖区招商部门全程代办工商税务等相关手续、在市级各管理部门优先办理相关手续、享受行业重点企业待遇等服务。
(六)为总部企业融资、上市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
(七)配合做好通关协调工作,为总部企业在货物进出关、主要高级管理者出入境等方面提供便利。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鼓励各县(市)根据自身基础和产业特色,积极创造条件,合理规划布局,发挥总部经济效应。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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