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创意企业播出奖励
- 杭州写字楼网
- 2016/1/6 9:35:41
填报单位:滨江区文创办 政策编号:
政策简称 |
文化创意企业播出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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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 |
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并通过销售播出的原创动画作品,在中央电视台及全国各大卡通上星频道黄金时段(每天15:30—21:30)首次播出的,每分钟补助1000元,非黄金时段(每天9:00—15:30)每分钟补助500元;在省级卫视频道(每天9:00—21:30)首次播出的,每分钟补助800元。每部动画作品补助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在中央台、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电视连续剧、纪录片,分别给予每集5万元和2万元补助,上限150万元。电影作品(必须是第一出品方)在国内外院线首映的,每部补助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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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我区注册并经区文创办备案的从事动漫游戏、设计服务、现代传媒、文化会展业等的文化创意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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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 |
部门 |
杭州高新区(滨江)文化创意产业办公室 |
地址 |
滨江区政府5楼1526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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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878594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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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王志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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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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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杭州高新区(滨江)文化创意产业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文创企业认定备案发文; 5.申报年度的公司年度审计报告(若审计报告尚未完成,需提供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和本年度近期会计报表); 6.《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7.《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8.主要创作人员名单及千字左右的故事梗概(加盖公章); 9.作品知识版权确认文书; 10.作品签定的播出协议复印件及电视台提供的播出时间表(需电视台盖章),动画片播出长度计算方式为去除头尾主题曲的实际长度(头尾主题曲只计算一次); 11.图像、声音清晰的节目样片一套,样片为光盘格式,需粘贴片名标签、注明集数,首尾两集为电视台播出的录制版本(附有电视台徽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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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时间 |
次年年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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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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