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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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11 16:05:38
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的实施意见
杭高新〔2017〕68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落实省政府“凤凰行动”计划,进一步推动我区企业对接资本市场,鼓励优质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和参与并购重组,根据《关于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打造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区党委〔2017〕1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经过3年的努力,力争全区上市公司2019年达到50家、2025年达到100家,打造资本市场的“滨江板块”,力争成为全省第一个上市公司突破百家的县(市)、区。同时,把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与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新兴产业有机结合,促进产业创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加快“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打造产业转型升级的创新示范区。
二、支持企业上市融资
1.推进优质企业境内外上市。对A股拟上市企业分阶段、按进度给予400万元奖励:被区政府列为上市培育对象的企业,完成股改奖励100万元;通过浙江省证监局辅导验收并获中国证监会受理的企业奖励150万元;通过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审核成功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鼓励企业境外上市,其募集资金50%以上投资我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2.鼓励优质企业通过并购借壳上市。企业将并购的上市公司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迁入我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
3.鼓励企业挂牌融资。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挂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交易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由挂牌企业转为上市的,按上市企业奖励标准补差奖励。
4.支持企业资产重组和转增股本。经区管委会、政府认定,纳入上市后备梯队的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为明确资产权属而进行的资产重组,按不超过企业资产重组额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以不超过其资产重组对区贡献为限;按规定历年积累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进行转增股本,按不超过转增股本额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以不超过其转增股本对区贡献为限。上述奖励兑现至相应的申请企业。
三、加大上市服务力度
5.加强上市后备企业梯队建设。建立上市后备企业两个梯队,即IPO梯队和Pre-IPO梯队,IPO梯队指完成股份制改造并报浙江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的企业;Pre-IPO梯队指发展势头良好且有上市意愿,符合上一年度净利润达1000万元的企业或上一年度净利润达500万且有转板意向的新三板瞪羚企业。每年培育孵化IPO梯队企业动态保持15家以上,Pre-IPO梯队企业动态保持60家以上,确保形成充足的后备资源库,列入后备资源库的企业经主任区长办公会议核准,可享受区“瞪羚企业”政策。
6.加快建设上市培训基地。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500万元上市企业专项培训经费,加快筹建杭州高新区(滨江)上市企业培训基地。加强与各交易所、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的合作,积极推动两交易所上市培训基地开展常态化培训。组织已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的高管以及区相关职能部门业务骨干,进行系统化的培训,及时掌握资本市场的发展情况和政策动向,提升对资本市场的认知,提高干部队伍的专业素质。培训由区发改局牵头,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具体承办,可采取服务外包的形式开展。
7.提升企业改制上市效率。由区发改局牵头,建立上市工作协调组,成员包括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要梳理简化流程、优化服务,落实“最多跑一次”的改革要求,开辟绿色通道,一窗受理、全程服务,采取“一事一议”等直通式、定制式办法,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项目审批、土地房产变更、资产转让以及产权确认等历史遗留问题,降低企业改制成本。
四、支持上市公司再发展
8.鼓励企业并购重组。区内科技型企业重大资产重组达到10亿元人民币,可给予重组标的30%以内2年贷款贴息,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未达到重大并购重组标准但经区政府报备和认定,且被并购企业迁入我区的,也可参照我区现有招商引资政策和科技型企业政策予以支持。特别重大的并购重组可重点给予支持。
设立并购基金,用于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并购基金的设立、运作按照《关于建立科技创新产业扶持基金的实施办法》操作。
9.鼓励上市融资资金投资我区。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将募集资金的50%以上投资我区的,以企业上一年度对区贡献为固定基数,给予企业三年内每年对区实际贡献新增部分30%的资助,用于企业引进人才、技术创新和扩大投资。
10.支持上市公司来区设立总部。积极引进上市公司在我区设立结算总部、区域总部和集团行政总部,增强滨江上市公司集聚效应。对符合我区集约用地供地条件的,原则上可按商业办公用地以招拍挂方式予以安排供地。对新投资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予以研发奖励和人才激励支持。
五、附则
1.相关支持政策由企业向区发改局申请,经区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区管委会、政府批准后执行,支持资金直接拨付到申请单位。本意见中各项资金支持政策,原则上以企业对区贡献为限。
2.享受上述政策的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依法合规。若受到相关部门刑事、或重大行政处罚的,则在处罚期间不再享受上述政策。
3.本意见自发布后30日施行,2017年度符合本意见扶持条件的,可参照执行。具体由区发改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9日
抄送:区党工委、区委各部门,区纪委、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人武部、各群众团体。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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