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户擅自转租铺位 业主举证不力起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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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6/10 14:44:05
商铺租户将商铺转租给第三人使用,商铺业主获悉后要求解除合同,并将租户告上法庭。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阿明起诉阿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认为,阿明业主未提供证据证实阿华存在违约行为,及解除合同条件成立,判决驳回了阿明的诉讼请求。
原告:擅自转租,续租合同应解除
2008年10月25日,原告阿明(化名)将位于中山市东凤镇某房屋一栋租给被告阿华(化名)使用。租赁合同约定,每月租金为7500元,如需转租第三方需业主书面同意。次年,阿明、阿华签订《续租合同》,约定按原合同不变,续租房屋期限至2019年10月30日止,租金递增,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0日每月租金为13000元整。
阿明在法庭上诉称,2014年10月28日,阿华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案涉商铺转租给第三人使用,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遂提出与阿华解除合同。阿明认为,阿华未经阿明同意,擅自将案涉商铺转租给第三人使用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及合同的约定,严重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确认阿明、阿华签订的《续租合同》于2014年10月31日解除;判令阿华立即返还房屋。
被告:业主早就默许商铺转租
“阿明在租赁前就知道我是要转租的”,庭审时,阿华答辩称,在承租整栋楼之前,他就已经从原承租人陈某处租得该楼一层的两个铺位,然后其将两个铺位之中的一个铺位自己留作经营,另一个转租给一个郭某经营副食店,该楼上另外的几层则由陈某租给其他人使用。
“后来由于陈跑路,阿明就找到我邀请我把整栋楼都承租下来”,阿华说,当时郭某的副食店还在继续经营,所以在租赁的时候就已经有转租给别人的情况。之后,阿华租赁下整栋楼后就将楼上的铺位转租给别人,其间有很多人先后承租。
阿华认为,从房屋的外观看,就知道有很多人在经营不同的厂家,而且阿明居住小区,距离租赁房屋很近,不可能不知道房屋有转租的情况,阿明在收租的时候有时候还问楼上的铺位有没有租出去,所以阿明是明知并默认阿华转租别人的行为,阿明是因为现在租金较低想解除合同,阿华不存在违约行为,请求法院驳回阿明诉讼请求。
判决:原告举证不力,驳回诉求
法院查明,原告阿明持有的合同上“如需转租第三方需业主书面同意”的条款为铅笔手写内容。而被告阿华持有的合同并没有手写的内容。阿华认为原告阿明持有的合同是经过伪造的。同时,阿明庭审中明确承认偶尔去涉案租赁物处查看,自2007年起至今涉案场所已先后设立6家个体工商户、1家公司,且底层均为日用品店或饭店,因此阿明对转租必然是知情的,但阿明并未在6个月内提出任何异议,因此阿明方现以此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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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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