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言食品广告有风险,食品广告业受重创(2)
- 杭州写字楼网
- 2009/8/27 11:43:41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主任李煦燕称,补充连带责任须以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为前提,只在第二次序上承担补充性的连带责任,“除非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有明确的约定,连带责任一般指的是并行的连带责任”。因此,《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所称的连带责任为并行连带责任。
然而在实际中,广东省消委会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根据以往的投诉来看,受损害的消费者通常第一起诉或者投诉的是厂家和经销商,当在起诉厂家获胜时,有极少数的消费者才会想到起诉代言人。但法律专家认为,明星支付能力比较强,新法规出来后,问题食品的受害者与代言人打官司的情况或会抬头。
新法虽有规定执行还有不少问题
此前几周,演员张国立因代言某营养液被消费者状告涉嫌虚假宣传,身陷“代言门”。早前,消费者王先生表示服用这种营养液后,并未感受到该产品宣传的富含18种氨基酸的营养功效,并将该产品生产商、销售商和代言人张国立告上法庭。日前,原告消费者王先生在收到国家出具的权威报告后已向法院提出撤诉。据悉撤诉的原因是,在被起诉后企业随即把产品送到了国家检验机构,“在2009年8月6日出示的检测报告中都表明确含18种氨基酸,属合格产品”。张国立化险为夷安全渡过这场代言风波。
众所期待的第一例与代言人官司就这样不了了之。这也间接证明了与代言人官司并不好打的现实。多位法律人士和行业人士都称,《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虽然对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做了非常严格具体的规定,但这一条文如何执行到位仍然令人担忧。
陈北元说,条文中明星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但何为虚假广告?我国《广告法》中并没有作出明确界定。这给司法实践中对虚假广告的认定造成了困难。当消费者提起诉讼要求代言食品广告的明星承担连带责任时,就存在着如何认定广告虚假的问题。
陈北元称,参照国家工商局在《关于认定处理虚假广告问题的批复》中对虚假广告的认定,即“关于虚假广告,一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认定:一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本身是否客观真实;二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和服务所能达到的标准、效用、所使用的注册商标、获奖情况以及产品生产企业和服务提供单位等)是否属实”。省消委会有关负责人认为,消费者要举证该产品是否有效用、是否达标确实很难。而这具体到个案中就很难说了。
行业影响
新法从根本上改变了行业生态
不管承认还是不承认,新法规的出台都会给一些行业造成影响。此次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出台,也不例外,或多或少给广告业、食品业和保险业带来了影响。
广告行业
明星代言担责重创食品广告业
去年爆发三鹿奶粉事件后,曾代言过该品牌的邓婕等几位明星遭到网友炮轰,要求明星退广告代言费。该事件导致不少明星对代言食品广告已有不少顾忌。新食品安全法出台要求“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更是使明星代言食品意愿大减。
日前,全国政协委员、知名主持人倪萍就公开表示,自己坚决不做食品代言人。因为食品生产涉及的环节太多,任何一个环节有所不慎都有可能引发问题。作为食品行业的一个外行,她无法对食品生产的每一个环节都做到了解。为了避免误导消费者,她不接食品广告。“有些企业向我反映,不少明星已明确拒绝代言食品了。”中国广告行业协会有关负责人李方午担心,如果长期这样下去,国内的食品企业可能将转向聘请外籍明星或名人代言。长期来看,或许食品的广告将会以一种全新的方式呈现,明星名人代言的现象将会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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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