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支持外资企业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
- 杭州写字楼网
- 2010/4/15 17:26:19
中国政府网13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若干意见》提出我国将根据经济发展需要,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扩大开放领域,鼓励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严格限制“两高一资”和低水平、过剩产能扩张类项目。
内容 《意见》提出了20条措施
《若干意见》全文约2000字,提出了20条措施,涉及“优化利用外资结构”、“引导外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和增加投资”、“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等五大问题。
为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若干意见》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企业债和中期票据,拓宽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稳步扩大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境外主体范围。
《若干意见》指出,支持A股上市公司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规范外资参与境内证券投资和企业并购,依法实施反垄断审查,并加快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
这份文件还要求利用好境外资本市场,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及自身发展需要到境外上市,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不断提高竞争力;加快推进利用外资设立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试点工作。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利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善退出机制。
根据《若干意见》,为引导外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和增加投资,我国将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情况,补充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增加劳动密集型项目条目,鼓励外商在中西部地区发展符合环保要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
《若干意见》提出,对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内外资企业继续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保持西部地区吸收外商投资好的发展势头;对东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要加大政策开放和技术资金配套支持力度,同时完善行政服务,在办理工商、税务、外汇、社会保险等手续时提供便利。鼓励和引导外资银行到中西部地区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
为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意见》还提出,全面清理涉及外商投资的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时间。改进审批方式,在试点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国推行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格式化审批,大力推行在线行政许可,规范行政行为。
解读 助推资本市场开放
针对近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资本市场界人士认为,新举措有利于进一步吸引外资,推动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但市场也普遍担忧外资进入的扩容压力。
《若干意见》支持外企境内公开发行股票,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支持A股上市公司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在今年的全国证券监管工作会议上,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曾指出,今年要探索境外企业境内上市的制度安排,稳步推进境外企业在境内发行上市的准备工作,研究制定相关的发行、上市、交易结算、持续监管等制度和配套规则。
“新政反映了中国利用外资态度的转变,从早期的盲目扩张吸引外资,到有选择性利用,这是与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未来我国经济发展目标相一致的。”国信证券策略分析师黄学军说。
黄学军认为,新政主要有两个亮点,一是体现了利用外资为产业结构调整服务的方向。如扩大开放领域,鼓励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严格限制“两高一资”和低水平、过剩产能扩张类项目。二是体现了区域经济平衡发展方向,引导外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和增加投资。
“新政折射出中国处于高速成长期,对资金的需求仍然旺盛”,一位基金经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位基金经理认为,通过引进外国公司在国内市场上市,引导国内证券市场加快走向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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