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个人信息 罚款 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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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1/4 18:15:40
据《广州日报》 近日,珠海市香洲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邵国松、王剑波、黄燕万等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到11年不等,并处罚金4万元到15万元不等;而周建平则因向上述被告人非法出售个人信息资料,被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据介绍,周建平是2009年10月16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针对《刑法修正案(七)》而公布施行的《罪名补充规定(四)》后,国内被法院以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新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人。
2008年11月,周建平在广州海珠区昌岗中路成立了广州市华探调查有限公司,违反规定非法获取他人电话清单、手机清单和人员资料。同年12月,林桂余来到其公司,要求周建平向该诈骗团伙提供14位领导的电话号码及通话清单。周建平通过林海棠和网友“皇家大卫”(均另案处理)非法购买了电话清单,并以每份1200元或1500元不等价格,先后向林桂余出售了14份电话清单,从中获利1.6万元。
根据周建平提供的电话清单,2009年2月2日,李斌海、林桂余、黄燕万、邵国松伙同他人冒充珠海市霍副市长,骗得其亲友马某5万元。
邵国松等人的电话诈骗集团还从其他途径非法获取他人信息,有分有合先后进行电话诈骗。2008年10月至2009年2月19日,邵国松、王剑波、黄燕万、李斌海、林桂余、邵金华、黄晓万等7人共先后作案5起,分别冒充恩平市委书记、深圳市宝安区消防中队队长、佛山市纪委书记等以急用为由,对其亲友进行电话诈骗,共非法敛财83万元。
2009年2到3月期间,上述8人先后被警方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邵国松等7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法院根据被告人参与诈骗的次数和数额依法作出判决;周建平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该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该案目前已生效。
记者调查:利用个人信息实施电话诈骗手法全解
利用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实施电话诈骗,该类犯罪的手法特点事实上十分简单。主要分四步:
第一步:非法获取个人信息
黄燕万、黄晓万通过网上搜索引擎获取卖家联系电话,先后获得19份领导名单及通话清单,而周建平与上述诈骗团伙的林桂平之所以能接上头,也是靠的网络搜索引擎。
第二步:通过试探筛选真伪
买来的通讯录如何探明真伪,确定冒充对象是第二步。李斌海获取通讯录后,指示邵国松、王剑波等人利用实现购买好的多部手机和电话充值卡,以电话请吃饭的方式拨通号码,核实领导的身份。
第三步:实施手机变号显示
获取号码后如何能将被害人手机的来电显示为冒充对象的号码是诈骗能否成功的关键。
本案诈骗集团使用的手机变号软件是一个操作平台,只要使用平台所有人提供的账号和密码,通过充值电话拨打平台号码,对方收线后会自动回拨,这时再输入电话号码就可以使用。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软件的获得也是通过网络搜索功能。
第四步:轮番冒充实施诈骗
通过安排人员根据电话清单逐一打电话行骗,一般是冒充领导的身份谎称有事急用,让对方汇款至指定账户。
记者发现,被害人接到显示为领导来电的通话后不好意思或没有回拨核实,是上当受骗的主要原因。
提醒: 个人信息安全重在日常防范
本案审判长、香洲法院刑庭副庭长彭海欧表示,司法实践中对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认定有几个难点。一是取证较难。个人信息的泄露途径较多,究竟是在哪个环节被泄露调查起来十分困难;二是条文规定还不够细致、全面。如,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要求“情节严重”才入罪,目前没有明确的细则规定;而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也十分有局限,范围过窄。实践中比如各类事务所、职业介绍所、物业管理处等都可能实施相同行为,对这些主体应如何追究责任也是难点。
他建议,公民个人要提高信息安全防范意识,尽量不向外界提供私人信息或过分细致的资料,一旦发现被侵犯应立即报案。对于冒充他人进行电话诈骗的受害人要多个心眼,比如回拨电话或通过其他固话等途径进行核实,不可轻率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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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青年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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