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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网络市场监管工作年度报告

  • 杭州写字楼网
  • 2015/5/7 13:43:22
导读:   加快网络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    建立网络监管信息化平台。总局指导各地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试点推广网络经营主体电子标识,优化网络监管平台功能,进一步加强网络市场监管事前、事中和事后

    加快网络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

    建立网络监管信息化平台。总局指导各地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试点推广网络经营主体电子标识,优化网络监管平台功能,进一步加强网络市场监管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大数据应用。截至2014年12月,全国已经建成28个省级网监平台(广西、西藏、宁夏正在建设当中),还有23个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和地市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分别建立了网监平台。
    天津市工商局搭建了由“天津市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服务网”和“天津市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服务平台”组成的“天津市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服务”系统。江苏省工商局着力建设网络监测中心,同时建成“一个门户、六个系统”,加快推动网站基础信息公开、电子标识公开、信用信息公开、商品信息公开,探索推进在线纠纷解决、电子合同管理等工作。浙江省工商局加快国家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建设,现已覆盖阿里巴巴、百度、腾讯、新浪等全国169家重点网站,2014年共监测互联网广告超300万条,网络广告违法率下降13.4%。福建省工商局建立了“福建省工商局网络市场监管指挥中心”,并按国家电子证据司法鉴定实验室标准配备了专业设备,为全省工商系统提供线索搜索、电子取证、证据固定、鉴定分析、数据恢复、案件研判等工作的技术与设备支持。山东省工商局通过加强与省通信管理局的合作,实现网络经营主体信息共享,为各地开展网络经营主体搜索建档工作提供了有力帮助。湖南省工商局制定了《网络经济户口数据库数据质量考核办法》,组织各市州网络监管专职人员开展了全面的数据质量检查,通过自检互检的方式检查数据质量。青海省工商局建设完成了“一网一系统一中心”。即“青海工商网络交易监管信息网”“青海省工商局网络交易监管系统”“网络商品交易监测中心”。辽宁省大连市工商局依托辽宁省局网监系统,借助专业公司的“搜索云”服务和“网络涉嫌违法调查研判系统”,积极发现网络交易违法线索。辽宁省沈阳市工商局研发“工商智能核查系统”,确立了“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以数据采集为基础,以比对分析为途径,以规范市场竞争为重点,以促进企业信用建设为目的”的高效化“宽进严管”的新思路。
    提高网络市场监管取证能力。2014年,总局网络市场监控中心、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实验室正式投入运行,同时指导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强化技术手段,不断完善网络市场监管工作基础设施,推进电子数据取证试验室(中心)建设。山西省工商局建成省级电子数据取证实验室,基本满足了日常监管中的电子数据证据的固化和提取,有力地推进了电子证据取证分析工作。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为网监工作进度较快、主体数量较多的8个盟市配备了电子数据取证设备,同时不断完善自主研发的内蒙古工商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系统。山东省工商局积极争取省财政资金支持,为省局和全省17个市局全部建成电子数据取证分析实验室,为相关案件查办提供了重要支持。山东省青岛市工商局于2014年底前完成了第一期、第二期电子数据取证分析实验室建设,并正式投入使用。河南省商丘市工商局在全省率先引入网页证据保全第三方公证,为打破查处网络交易违法行为取证困境作出了有益尝试。

    促进网络市场健康发展

    依托商事制度改革,降低网络创业门槛。2014年,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着力推进商事制度改革,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实现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
    从各地网络市场发展情况来看,商事制度改革以来,网络市场活力得到进一步激发。浙江省工商局2014年登记网络经营主体204652户(含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同比增长18%。山东省工商局登记网络经营主体120276户,其中内资企业86261户,同比增长0.71%;外商投资企业2132户,增长12.33%;个体工商户31883户,增长1.92%。
    加强对网络经营者的指导和扶持。黑龙江省工商局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支持下,积极引导企业用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特色产品名称申请“.中国”“.公司”“.网络”中文域名,形成商标、商号、品名与互联网域名的关联保护。上海市工商局积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工作,探索跨境电商配套性、创新性的工作模式和办法,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和跨境电商平台建设,推动社区生活电子商务应用,支持网络购物企业走进社区,支持建设集成家政、维修、废旧回收、社区咨询等的第三方服务平台,探索社区电商服务新模式。江苏省工商局和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互联网信息办、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等部门联合开展了“文明办网”创建活动。安徽省工商局以合肥市为试点建立了电商产业园工作指导站及注册分中心,在名称预核准、设立、变更以及集团注册登记等工商业务方面积极服务电商企业。贵州省工商局免费为网络经营企业备案,发放电子链接标识,为796家企业发放了工商网络备案红盾标识。陕西省工商局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开展“3211”重点帮扶活动,即省工商局至少帮扶3家大型交易平台,各市级局至少帮扶2家交易平台或龙头企业,各县级局至少帮扶1家重点企业,各工商所至少帮扶1家特色企业或个体经营户。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局加强与商务厅、经信委、国税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合作,积极参与指导电子商务协会工作,引导协会充分发挥履行行业管理、行业协调、行业自律的作用。陕西省西安市工商局建立“平台商工商业务联络员制度”,在平台商网站指定一名工商业务联络员,畅通管理通道,提高行政效率,实现了对平台商的日常化监管。福建省厦门市工商局综合运用登记、商标、合同、广告等职能服务企业品牌建设,扶持培育省、市“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福建省漳州市工商局引导海峡两岸农产品市场、海峡花卉集散中心搭建电子商务平台,推进专业市场提高电子商务应用水平。山东省淄博市工商局大力实施青年网络创业工程,指导建设了“博山经济信息网”和“中国水泵网”两个交易平台,帮助30多名大学毕业生开设网店实现自主创业。

    加强网络市场监管队伍建设

    逐步健全网络市场监管机构。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机构改革为契机,不断完善网络监管机构,强化监管力量,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规范网络市场秩序。2014年8月,经中央编办批准,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加挂“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司”牌子,下设3个处负责网络监管相关工作。截至2014年12月,北京、天津、辽宁、海南、重庆、贵州、陕西、大连、沈阳、长春、哈尔滨、杭州、青岛、武汉、深圳、广州、成都等17个地方局设立了专职网监机构;上海、江苏、四川、云南4地在市场处加挂网监处牌子;其他省(区、市)局一般由市场监管机构承担网络监管职责。部分地市州和县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也单独设立了网监机构,并在工商、市场监管所确定专人负责网络市场监管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组建了专门的网络商品交易监管队伍,共有专职网监工作人员52人,兼职网监工作人员535人。辽宁省成立市一级独立网监机构7个,其余市在市场分局设立网络监管科,县区级成立独立网监机构4个,专职人员123人,兼职人员791人。安徽省成立了以省局主要领导为组长,13个处室为成员的网监工作领导小组。湖北省工商系统共有网监专(兼)职工作人员3076名,确保了每个工商所至少有一名专(兼)职网监工作人员。湖南省工商局建立以网络监管办公室牵头,注册、商广、个监、消保、外资、企监、12315、个私协会、消委会等部门和机构协调配合的网络监管服务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重庆、四川等地大部地市级局均单独设立了网监机构,部分县级局也单设了专职网监机构。湖北省武汉市工商局设立网络商品交易监督管理处后,积极督促各区工商局明确了履行网络交易监管的职能机构,在2个区级工商局设立了网络商品交易监督管理科,建立了一支市、区、所三级共327人的网络交易监管队伍。
    组织网络市场监管工作人员培训。总局面向副省级以上工商局网监机构负责同志在行政学院举办了网络市场监管业务培训班,培训学员58名。在山东省淄博市召开了全国工商系统网络市场监管现场经验交流会,推广地方执法办案经验做法。
    天津市工商局网监处在全系统建立了157人的网络监管人才库,下一步将收集食药、质监的网监人才信息纳入网监人才库,形成监管合力。河北省工商局组织326人参加国家工商总局培训中心实施的网络监管工作骨干培训,考试合格率100%。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选派8名工作人员,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学习,并考取了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颁发的《电子数据取证调查分析师》岗位能力证书。福建省工商局举办3期网络市场监管工作培训班,有22名优秀学员获得电子数据调查分析师资格认证。山东省工商局组织开展了4期电子数据取证分析业务专题培训,举办了为期5天的全省工商系统网络市场监管专家型人才培训班,进一步提升全系统网监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监管执法能力。海南省工商系统首批23名一线执法办案人员参加了厦门美亚信息安全学院电子数据调查分析师集训,通过了认证考试。青海省工商局组织全系统网监业务综合培训2次、电子数据取证培训3次、个别培训30余次,开展“一网一系统”省局相关业务处室应用培训1次、重点地区应用培训2次。辽宁省沈阳市工商局投入近60万元为全系统33家单位及业务机构配发设备,组织业务培训14次,日常培训17次,培训干部405人次。

    大力推动网络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推动网络市场经营主体亮照。《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了网络市场主体公开营业执照信息的义务,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探索网络交易监管新路径,试点推行电子链接标识,引导涉网经营主体完成身份认证,同时不断扩大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从源头上实现准入可控,夯实信用体系建设基础。
    北京市工商局将未被网监系统搜索入库的网络经营主体登记入库,进一步健全网络经营主体电子台账。河北省工商局开展了河北省网络经营主体排查摸底、实地核查和网络交易平台排查、统计工作。吉林省工商局建立数据库信息8703条、发放电子链接标识824个。黑龙江省工商局以工商登记主体身份信息为基础,依法汇集企业年报、产地、质量标准、生产日期等产品信息和交易及售后服务信息,建立了网络经营主体信用数据库,并指导各地启动了信用数据库入库工作。上海市工商局比对、甄别和梳理网络经营主体数据,核实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企业12.25万户,涉及网站(网页)18.48万个。浙江省工商局建立全省统一的涉网主体认证库,实现与平台服务商的信息互通和共享,由第三方交易平台实现平台上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主体资格的认证比对,进行二级域名建档。搭建“工商营业执照网上标识平台”,方便企业办理营业执照网上标识,办理网络标识数441042个。福建省工商局选择一批具有良好市场声誉的电商企业发放电子标识,全省共发放电子链接标识6608个。山东省工商局依托网监平台,深入开展网络经营主体建档、检查、亮照等工作,全省共建立网络经营主体档案20万份,网上检查率达到95%,亮照率达60%。广东省工商局在广州、深圳两市开展网商企业工商红盾电子标志主体身份认证服务试点,核发独立网站和第三方交易平台内网店工商红盾标识,实现网上虚拟经营主体的“实体化”,目前已核发“工商红盾电子标识”近10万个。海南省工商局在官网开通了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自动申请通道,已有409家企业主动通过网上自动申报办理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四川省工商局发布实施《四川省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截至2014年12月,该省工商系统共受理2610家网站的申请,审核发放电子链接标识1692个。陕西省工商局把网上亮照工作作为网络监管工作重点,简化工作流程,提高申办效率,先后引导7000余家网络经营企业贴标亮照。辽宁省沈阳市工商局已登记入库网络经营主体20220个。浙江省宁波市工商局下发《重点网络经营主体基本情况调查表》,共核对并完善网络经营主体信息数据9241条、“网络工商”标识13838个。山东省青岛市工商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网络经营企业网上亮照工作的通知》,指导网络经营主体开展网上亮照工作,目前全市网络经营主体亮照率超过90%。陕西省西安市工商局为全市建档的9362个一级域名企业独立网站中的8157个办理了营业执照电子标识,同时加强亮照信息监督检查。
    深入开展可信交易环境建设。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等部门联合开展了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由工商总局牵头组织电子商务诚信交易服务试点项目。在前期试点基础上,总局印发了《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建设标准规范指引》,形成了以重庆、深圳、哈尔滨、郑州、福州5个电子商务诚信交易服务试点城市和河南、湖南、江苏、山东、四川5个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建设试点省份为依托的试点工作格局。同时,与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同意东莞市等30个城市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的通知》,指导开展第二批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
    河北省工商局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工作思路开展“诚信示范网站”创建活动。首选唐山市为试点,开展“十佳诚信示范网站”创建活动。山西省工商局组织40多家电子商务企业和近百家网店组成省内首个“网商联盟”,并签署了《文明诚信办网倡议书》。黑龙江省工商局指导成立黑龙江省网商信用协会,充分发挥协会作用,促进电子商务企业规范运作、诚信经营。上海市工商局会同上海市商务委、公安局建立互联网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指导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企业建立健全网络交易纠纷处理机制组织大型电商企业发起诚信自律宣言。四川省工商局建立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信用指标体系,推动网络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及交易信用信息的收集、管理和发布,建立健全信用监督管理和失信惩戒机制。辽宁省沈阳市工商局按照市政府关于创建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工作要求,阶段性地完成了完善电子商务经营规定、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加快数据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牵头工作。福建省厦门市工商局积极引导企业争创国家、省、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有538家电商企业获得“守重企业”称号。山东省青岛市工商局指导建立了青岛电子商务协会和青岛网商协会,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规范网络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推动作用。山西省大同市工商局与15家大型门户网站和网络交易平台签订了《电子商务诚信经营承诺书》,力求将网上消费纠纷化解在企业内部、网络违法行为纠正在事发之前。

    下一步工作重点

    加快法制建设

    一是继续积极参与全国人大电子商务立法相关工作,推动构建完善以《电子商务法》为核心,包括网络市场主体管理、网络市场监管机制、退出机制、各方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完备的法律体系,为监管工作提供充分的依据和支撑,进一步健全网络市场的规制体系。
    二是加快制定出台《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网络交易失信惩戒办法》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尽快研究制定网络交易案件移送办理机制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对全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网络市场监管提供法制保障,进一步落实“宽进”之后的“严管”。

    健全信用体系

    信用体系缺失是制约网络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瓶颈之一,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网络市场秩序,必须紧紧抓住信用监管这个核心和关键。下一步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网监机构应当紧密结合总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建设,加速推进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项目试点,指导相关行业组织开展网商诚信测评、网络经营主体失信管控等行业自律工作。同时要加强宣传,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导网络经营主体主动参与信用体系建设,自觉守法诚信经营。

    提升信息化支撑能力

    一是在实际运用中不断完善网监信息化平台,逐步实现网络监管大数据运用,同时加强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对接,进一步夯实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基础。
    二是完善主体数据库,强化与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信息共享,摸清网络经营主体数量。加强部门联动,及时录入、公示网络经营者成立、变更、违法情况等信用信息。
    三是加强对各地网监平台建设的指导力度,逐步实现总局平台与各地平台、各地平台之间的全面对接,破解网络市场监管中跨区域协作监管的难题。建设全国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监管系统。

    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

    一是以机构改革为契机,结合各地工作实际,合理调配人员,保障和充实网络市场监管队伍。
    二是加大人才库建设力度,加强政策研究和形势分析,加强前瞻性、全局性、战略性问题研究,提升对网络市场发展趋势的综合研判能力。
    三是加强人员培训,重点围绕法律法规运用和电子取证、网监平台应用等技术应用加强培训,不断提升网络市场监管的依法行政能力、信息化应用能力、综合研判能力、队伍工作能力,迎难而上,敢于担当,依法履行好肩负的监管职责。

关键词:网络监管,网络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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