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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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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6/9 18:10:20
导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管理,健全浙江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管理,健全浙江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JR/T0030-2006)(银发[2006]404号)和《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遵循“政府引导、自主申请、中介评价、社会监督”的原则,由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和浙江省中小企业局联合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会同浙江省中小企业局对浙江省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评级对象

    第四条 凡成立后开展担保业务满1个会计年度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互助性担保机构均可申请参加信用评级。
    第五条 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建立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1〕19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7〕9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下列担保机构必须参加信用评级:
    (一)凡已享受免征营业税、或今后申请享受国家免税政策的担保机构;
    (二)享受国家或省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的担保机构;
    (三)申请加入省中小企业创业融资平台的担保机构;
    (四)申请省中小企业局规范型担保机构的担保机构;
    (五)其他由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和浙江省中小企业局认为有必要参加信用评级的担保机构。

    第三章  评级机构及评估人员

    第六条  开展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的评级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报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备案并会同浙江省中小企业局认可:
    (二)拥有一定数量和经验的专业信用评估人员;
    (三)有完善的信用评级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有严格的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保密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七条  评级机构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做出信用评价,不得泄露担保机构的商业秘密、损害其竞争地位和其他合法利益。
    第八条  评级机构及评估人员从事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业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评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有虚假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文件、资料;
    (二)对本机构的股东及有利益关系者进行评级;
    (三)同被评对象合谋篡改评级资料从而歪曲评级结果;
    (四)以承诺、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承诺高等级、压价竞争、诋毁同行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进行恶性竞争;
    (五)未经被评对象的同意将有关评级资料和信息向社会公布或泄露他人,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为委托人提供担保;
    (七)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与信用评级业务有利益冲突的兼职业务;
    (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九条  对初次评级的担保机构,评级机构要在物价局核定的信用评级收费标准内收取评级费用;对连续评级的担保机构,评级费用要予以优惠。
    第十条  评级机构应建立担保机构评级资料数据库,并按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和浙江省中小企业局报送有关资料和报表。

    第四章  评级内容、等级及时效

    第十一条 担保机构信用评级要根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设定指标体系,采用宏观与微观、动态与静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方法评定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  评级机构对担保机构进行信用评级时至少应考察以下内容:
    (一)经营环境:主要包括宏观和地区经济环境、行业环境、监管与政策、政府支持等;
    (二)管理风险:主要包括管理层、专业人员等人力资本、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管理和运营体制;
    (三)担保风险管理:包括担保政策、策略与原则,担保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程序,实际运作情况;
    (四)担保资产质量:包括担保资产信用风险、担保集中程度、关联担保风险以及未来的担保风险;
    (五)担保资本来源与担保资金运作风险:包括担保资本补偿与增长机制、担保资金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等;
    (六)偿债能力与资本充足性:主要包括资本充足率、货币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等。
    第十三条  担保机构信用等级的设置采用三等九级。符号表示分别为:AAA、AA、A、BBB、BB、B、CCC、CC、C。等级含义如下:
    AAA级:代偿能力最强,绩效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极强,风险最小。
    AA级:代偿能力很强,绩效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很强,风险很小。

关键词:中小企业,企业信用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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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浙江省中小企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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