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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对新媒体广告的监管

  • 杭州写字楼网
  • 2012/6/27 9:08:32
导读:   在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社会已进入信息时代。网络广告、手机广告、移动电视广告等多种形式的新媒体广告应运而生,发展迅猛。与传统媒体相比,新媒体有很多优点,受到众多用户的青睐。分析和研究如何对新媒体广告

    在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社会已进入信息时代。网络广告、手机广告、移动电视广告等多种形式的新媒体广告应运而生,发展迅猛。与传统媒体相比,新媒体有很多优点,受到众多用户的青睐。分析和研究如何对新媒体广告加强监管,已成为工商机关的重要课题。

    一、新媒体的概念、特点及形式

   (一)新媒体的概念。新媒体是相对于报刊、广播、电视、户外这些传统媒体而言的,指利用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移动技术,通过互联网、无线通信网、卫星等渠道,以电脑、手机、数字电视等终端,向用户提供信息和娱乐服务的传播形态和媒体形态。
   (二)新媒体的特点可以概括为:覆盖面广,传播速度快,费用低,更新快,形式多样,受众数量可以准确统计,易于检索。 
   (三)新媒体的形式包括:网络、数字杂志、数字报纸、数字广播、手机短信、移动电视、数字电视、数字电影、触摸媒体等。

    二、新媒体广告的现状

   (一)新媒体广告的发布主体。第一类是广告专营公司,通过移动电视或触摸媒体在居民楼、写字楼、公共汽车、各种经营场所发布广告。第二类是具有ICP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网络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发布广告。第三类是具有ICP许可证和广告经营许可证的企事业媒介单位,通过数字杂志、数字报纸、数字电视、数字广播发布广告。第四类是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通过互联网链接,在自己的网站或网页上对自己生产、经营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进行宣传。第五类是具有SP许可证、ICP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电信运营商,通过电信网络发布手机广告。第六类是不法黑客,通过互联网发布网络广告、手机广告。
   (二)新媒体广告的内容:第一类是由广告专营公司、网络经营者、媒介单位、电信运营商发布的商业广告。第二类是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通过自己的网站及网络链接对自身生产、经营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所做的各类宣传。第三类是各类市场主体通过网络、手机、移动电视发布的公益广告、通知公告等。

    三、新媒体广告存在的问题

   (一)从新媒体广告监管的角度看。由于我国现行的广告管理法律法规是在新媒体出现前制定颁布的,对新媒体广告未纳入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也没有对新媒体广告监管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目前新媒体广告经营处于一种自发无序的状态,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新媒体广告经营主体不受限制,广告监管部门无法掌握广告经营主体的情况。传统媒体发布广告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这使工商机关能够准确掌握广告发布主体。这些新媒体的经营者,根据我国现行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用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只要按照《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主体经营资格、ICP许可证、SP许可证后,即可通过互联网、无线通信网、移动电视等新媒体发布广告,这样给工商机关的广告监管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2.广告监管部门不能及时审查新媒体广告内容。按照规定,传统媒体发布广告后,要向工商机关报送广告样本,工商机关要对这些样本进行审查并留存,而新媒体广告发布后,无须向工商机关报送广告样本,工商机关没有办法及时对其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并留存样本。
    3.工商机关对新媒体违法广告取证难。由于网络具有虚拟性、无地界、跨国界等特点,工商机关又没有新媒体广告发布者的档案,不能掌握新媒体广告发布的内容,没有留存的样本,加之网络或手机上发布的广告内容更新快,工商机关目前还没有足够的手段,将已删除的网络广告或手机广告内容进行恢复,这给日后查处违法广告带来了困难。
   (二)从新媒体广告发布的角度来看。因新媒体广告没有向广告监管部门报送广告样本审查留存的规定,致使新媒体广告的发布处于无法控制的状态,广告内容的真实合法性缺乏保障,导致新媒体广告市场混乱,问题尤为突出的是网络广告、手机广告。
    1.由于新媒体的广泛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通过互联网信息中心注册,就可取得域名,建立网站,可利用自有媒体通过网上链接达到宣传自己的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目的。在此过程中,无人对自有媒体链接的内容进行审查,致使一些不真实或有违法内容的广告出现在电脑或手机中。
    2.移动电视、数字报刊等新媒体广告的发布者多数是从事广告专营业务的公司或具有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媒介单位,其发布广告时对广告内容有相应的审查程序。笔者认为,出现违法广告内容是因为经济利益驱使和存在不用报送广告样本的侥幸心理。

    四、对新媒体广告监管的思考

    目前,我国新媒体广告仍处于起步阶段,随着数字、网络、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广告、手机广告、移动电视广告等新媒体广告的发展速度将远远快于传统媒体。工商机关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新媒体广告的监管。
   (一)及时修改和完善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笔者建议加快修改现行的《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将新媒体广告纳入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明确各方主体应尽的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使网络广告、手机广告、移动电视广告违法经营者受到应有的处罚。
   (二)提高广告监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有关人员应加强对网络技术、移动技术、数字技术的学习,掌握新媒体的特点;认真研究新媒体广告的特征,熟悉新媒体广告的表现形式,配备新的装备,建立新媒体广告的监督机制。
   (三)加强对新媒体广告的监督管理,改变传统的广告管理方式。工商机关应充分发挥广告监督管理职能作用,逐步将广告监管重点由传统媒体向新媒体转移,建立和完善网络、手机、移动电视广告监测体系。针对网络广告和手机广告的特点,工商机关应重点监督大型网站、经营性网站及电信运营商发布的广告,要求网络广告经营者对其发布的广告、链接的网站和网页的内容进行审查;要求电信运营商对其发布的手机广告及下级运营商发送的手机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留存,上述发布者要向工商机关报送广告样本。工商机关对上报的广告样本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广告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媒体广告的监控,以保障新媒体广告内容的真实合法性,降低新媒体广告的违法率。
   (四)建议对新媒体广告经营者进行资质审查登记,核发网络广告经营许可证、电信网络广告经营许可证、移动电视广告经营许可证,只有领取上述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新媒体广告经营。有关单位应加强与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联动,及时掌握自有媒体的情况,定期对自有媒体上的宣传内容进行查阅,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针对网络快速发展的现状,工商机关应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对网络经营者、电信运营商、各类自有媒体的经营者定期进行广告法律法规的培训,使其增强广告法律意识,降低新媒体广告的违法率。

关键词:媒体广告,广告管理,广告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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