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法落地 争议仍难平
- 杭州写字楼网
- 2018/9/5 14:24:43
历时近5年,经历3次公开征求意见、4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8月31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电子商务法共有7章89条,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有了一部专门法,这也是我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但就在该法出台前的四审阶段,发生了戏剧性的转变。
对于电商法第三十八条——“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媒体披露的四审稿拟将“承担连带责任”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引发了巨大争议。
对此,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反应迅速,发布声明称此举“势必损伤的是消费者权益,没有为消费者权益做充分周全设计”。多年来,实体企业在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承担了大量责任,也努力消除了诸多隐患,这也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应有之义,电商平台不应特殊。
中国消费者协会相关负责人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采访时也指出,这一改动将很大程度上减轻电商平台的责任。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理事会主席、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填表示,反对将电商平台的“连带责任”改为“补充责任”。“在目前的实践中,线下实体商家如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要承担‘连带责任’,因而对于电商平台,也应一视同仁。”
某世界500强外资零售企业中国负责人也持相同观点:“实体店也是一个平台,我们是否也由此只承担补充责任?实体店小到一个标签错误,就要担负10倍赔偿。而此法中,竟将导致消费者人身伤害的部分,变成连带责任。电商平台的这种特权从何而来,不合法理,有失公平营商。实体企业还有动力么?”
中国连锁经协会副会长楚东撰文表示,立法本意是保护弱者,补充责任实际减轻了电商平台承担责任的范围,将增加日后社会补救措施的成本;线上线下商业服务对象都是消费者,共同承担着食品安全、保护环境、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等社会责任,也应该遵守共同的法律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也指出,若将“连带责任”改成“补充责任”,将与《食品安全法》存在冲突。《食安法》早已明确规定,在类似情形下,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电商法,在第三十八条受争议的部分——“相关补充责任”被修改为“相关责任”。不过,对于这一重大的修改,业内依然保有争议。
楚东认为,虽有所改善但仍然是退步,更为日后出台的实施细则管理条例带来困难。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方超强律师表示,如何准确理解“相应责任”是如何准确理解法条规定的电商平台责任的关键。因为“相应责任”并非是法律概念,在该处的法条语境中,可以理解为包括连带责任,替代性责任,补充责任等。涉及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和服务,平台应当知道有经营者有侵权行为,却不作为的,还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则认为,第三十八条体现了对当下电商乱象的整治态度,无疑会引起平台的一系列改革操作,完善内部审核制度、信息报批制度,以及技术方面的痕迹管理等。但是该条款对“相应责任”的认定非常模糊,既未采取连带又不选择补充责任的做法,实际上导致消费者在维权时处在更加弱势的状态,在平台内经营者无法承担责任时,该条并不能明确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也无法平衡维权成本与结果,事实上缺乏法律应有的确定性,打击了消费者维权积极性。
“‘造成消费者损害的’若属于条款适用的必要条件,是不是意味着在没有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商平台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审核义务则无需承担责任?即电商平台拥有侥幸的空间?”董毅智补充道。
(原标题:电商法落地 争议仍难平 作者:阎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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