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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城管收户外广告费涉嫌侵犯私权

  • 杭州写字楼网
  • 2006/9/9 8:20:57
导读:  本报对盐城城管收取户外广告的费用是否合法的连续报道刊出以后,不少法律界人士致电本报说,城管部门在收取个人、集体、单位的户外广告费用问题上,存在违法和侵权的嫌疑,而利益相关人却被蒙在鼓里。   从盐城市区黄海路上一个体工商户那里得知,他们在自己的店面设置户外广告牌时,城管部门的确收取一定的费用。“一般先要审核广告的内容,然后再收取几十元的费用,对此也没有人在乎,不就是几十元吗!”记者问如果广告内容和营业执照上登记名称一致时是否也要缴费用,该个体户表示:没有什么区别,都要收费。   “我们把这些事情都

  本报对盐城城管收取户外广告的费用是否合法的连续报道刊出以后,不少法律界人士致电本报说,城管部门在收取个人、集体、单位的户外广告费用问题上,存在违法和侵权的嫌疑,而利益相关人却被蒙在鼓里。

  从盐城市区黄海路上一个体工商户那里得知,他们在自己的店面设置户外广告牌时,城管部门的确收取一定的费用。“一般先要审核广告的内容,然后再收取几十元的费用,对此也没有人在乎,不就是几十元吗!”记者问如果广告内容和营业执照上登记名称一致时是否也要缴费用,该个体户表示:没有什么区别,都要收费。

  “我们把这些事情都交给制作户外广告牌的人办了,听说是交了几十元给城管部门。当然这部分钱是羊毛出在羊身上,还是我们业主的!”迎宾路上的桂香园蛋糕老板告诉记者。就城管部门收取门牌广告牌费用是否合法的问题,他回答说:“不知道,应该合法吧,反正是政府部门收取的,也不好不交,做生意的总得图个安稳的经营环境吧!”

  采访中,盐城市区不少沿街门面店的业主向记者反映,城管部门在各个地段收费标准上很不一致,有的收几十,有的收几百,而有点“关系”的,就不用缴费。“他们在收费的标准上根本就没有统一,像小孩子玩家家,可以讨价还价,一点严肃性也没有。”一位个体户说。

  某银行盐城分行的办公室负责人告诉记者,该行在门面上设置户外广告标识的时候和城管部门发生了一些误会。“我们在银行的门面外面设置自己的名称标识,可城管的工作人员却对我们说,广告标识颜色不符合审批的标准。我们真的是‘无话可说’,我行的广告标识颜色是全国统一,他们竟然说不符合标准,玩笑真是开大了。后来经过耐心解释,城管才作罢。”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支公司办公室的唐主任说,今年8月上旬该公司根据市领导的统一要求,在市区迎宾南路的一分公司悬挂了公益性横幅,宣传国务院关于保险业的十条意见。可城管部门却让他们去登记、缴费,不然就要摘下来。“向他们解释悬挂的原由,可他们就是不理睬,在无理可讲的情况下我们便摘了下来。按说,公益性标语是不需要什么费用的,但真的很无奈。”

  就上面所提的城管收取户外广告牌费用现象,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的一法学专家认为,不动产的所有者应该享有不动产所附带的权利,谁的物谁收益,私有产权属于正在制定的《物权法》范畴,城管部门不能简单、粗暴地侵犯产权所有者的利益。

  盐城市中茵海华律师事务所的姜海生副主任告诉记者,城管部门把应该收费的和不应该收费的混为一谈,蒙蔽那些不懂法律的人,而且还在相关的部门和行业之间打擦边球。“在对收取个人、集体、单位户外广告费的问题上,更是以一种行政权利来强加于人,这是违法、侵权行为。大多数的人对此还不是很了解,他们认为只要交一点钱,可以做生意就行了,他们根本就没有从法律上来思考过这些行为是否合理、合法。”他还认为,产权的所有人在自己的建筑物上设置广告牌,只要不影响城市的美观、整洁,城管部门就无权干涉。姜副主任提醒广告业人士说,应该向有关部门要求就收取广告费用问题,建立听证机制,规范城管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得侵犯。由此可见,非公共空间中原土地使用方对其土地上空或地上拥有财产权,这是一项受民法保护的民事财产权利。

  私权到底有没有生存的空间?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政府的有关部门如此任意的践踏公民的私权?我国历来重“管理”轻“尊重”,政府机关和其他形形色色的管理者,往往以“救世主”、“管理者”自居,很容易导致公权随意侵犯私权。 由此观之,我国法律应加强对基本私权的认可和保护,公权机关也应增强私权意识,保护私权,使普通百姓感受到自己的生活和财产是不可侵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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