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 杭州写字楼网
- 2005/11/7 17:19:08
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遵循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外,还必须遵循《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本技术规范是为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提供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和管理的依据,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做到规范、有序和安全牢固,利于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本技术规范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提出。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单位: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华东科技检测有限公司。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金瑞杭 王丽萍 汪元高 褚进云 王振林
樊顺光 陈建云 徐华刚 郭 勇 李建伟
1 范 围
为适应户外广告的持续发展,规范杭州市区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外形美观且与环境相协调,实现“安全、美观、适用”之方针,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杭州市区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6度以下各种形式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设计、制作、安装、验收、维护保养及安全检测。
2 术 语
2.1 户外广告设施 outdoor advertisement facility
在公共场所设置的广告建筑,包括广告牌、电气、灯光和必要的设备。
2.2 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 standing outdoor advertisement facility
设置在地面上的广告设施。
2.3 墙面式户外广告设施 outdoor advertisement facility on wall
附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表面上的广告设施。
2.4 屋顶式户外广告设施 outdoor advertisement facility on roof
架立在屋顶上的广告设施。
2.5 风荷载 wind load
风对广告设施或建筑物产生的作用力。
3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要求
3.1 户外广告设施结构的设计与施工,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48:2003、《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等的有关规定。材料和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要求。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测除遵守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的分级》GB 11345的规定外,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还应遵守《城市街容标准》DB33/T1001、《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杭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杭州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杭州市城市照明专项规划》。
3.2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及安全检测应实行全过程质量控制;制作和安装应要求实行全过程监理。
4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
4.1 城市道路、广场及城市绿地上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
4.1.1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做到数
量适当,间距合理,美观大方,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并与道路景观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4.1.2 位于城市景观轴线上道路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保证视觉走廊的通透。
4.1.3 道路上的户外广告设施严禁遮挡交通指示牌、信号灯、路牌等交通设施,并不得使用与交通设施易混淆的色彩。
4.1.4 不得影响市政、交通设施和残疾人设施的使用。
4.1.5 在绿地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影响绿化生长,尽可能减少遮挡绿化景观。
4.1.6 立杆式(含双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
a) 立杆杆径应≥0.08m且≤0.15m;
b) 立杆外缘距人行道或绿化带侧石外缘应≥0.4m;
c) 牌面外缘距人行道或绿化带侧石外缘应≥0.2m;
d) 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应≥2.4m,离绿地高度应≥0.5m;
e) 道路红线宽度在50m以上的,广告设施间距为30m~100m;
f) 道路红线宽度在20m~50m的,广告设施间距为20m~80m;
g) 商业街区(武林路街区、延安路街区、解放路街区、南山路街区)广告设施间距为20m~50m;
h) 牌面(单面)面积应≤2.0m2,单边长度应≤2m,厚度应≤0.2m。
4.1.7 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
a) 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应设置在人行道宽度≥5m的地段,或面积≥50m2的广场(空地)及绿地;
b) 底座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或绿化带侧石外缘应≥0.4m;
c) 牌面(单面)面积应≤3.0 m2,底座和牌面的总高度应≤3m,占地面积应≤1.0m2。
4.1.8 依附于公用设施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
a) 依附于灯杆、电杆等的户外广告设施:
i 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应≥2.4m;
ii 牌面外缘距人行道侧石外缘应≥0.2m;
iii 牌面(单面)面积应≤2.0m2,单边长度应≤2m,厚度应≤0.3m。
b) 依附于公交候车亭的户外广告设施:
i 广告牌面不得设在候车亭的顶部;
ii 广告牌面(单面)面积应≤4.5m2;
iii 不得有碍乘客观看站牌,不得影响人流交通的顺畅和道路视觉的通透,应符合占路等管理规定。
c) 依附于电话亭、报刊亭、宣传亭(栏)等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同3.1.8b款,应与所依附的公用设施规格协调,不影响整体效果及使用功能。
4.2 依附于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
4.2.1 外挑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
a) 广告设施的高度与宽度比例为6:1或8:1;
b) 广告设施的高度不超过12m,严禁超出屋顶高度;厚度应≤0.3m;
c) 广告设施底部离地面的净空高度应≥3m;
d) 沿路建筑紧贴或者压占道路规划红线的,广告设施外挑距离应≤1.2m,版面宽度应≤1m,外挑部分严禁对周边单位及个人造成妨碍。
4.2.2 附着式贴面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
a) 广告设施的上沿不得超过屋顶高度,宽度不得超过建筑物两侧;
b) 广告设施凸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m,其凸出墙面的部分不得妨碍行人的安全;
c) 在建筑外墙设置广告严禁遮挡窗口和建筑物主体的肌理和整体造型。
4.2.3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
a) 不得妨碍相邻居住建筑的日照,凸出屋面的广告设施高度应计入计算日照系数的建筑高度;
b) 广告设施应与建筑物外墙面平行,且在建筑外墙边缘和两侧分别向内推进0.8m设置;
c) 高层屋顶宜做透空或半透空户外广告设施;
d) 坡屋顶、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严禁设置广告设施;
e) 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破坏天际线的完整和连续性;
f) 当建筑的高度在3~8层(9~24m)时,屋顶广告设施的高度应≤5m;当建筑的高度在9~18层(25~50m)时,屋顶广告设施的高度应≤7m;18层(50m)以上的建筑物或构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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