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下城区促进旅游会展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下城旅游资源优势,鼓励投资发展旅游业,培育旅游品牌,推动旅游产业向高端发展,促进商旅文紧密结合的大旅游产业加快发展,进一步发挥旅游业对现代服务业的龙头带动作用,根据市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扶持对象
1、在下城区纳税并且财政收入级次在我区的独立核算旅游会展业、特色潜力行业企业。
二、扶持政策
2、实际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旅游、会展建设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资助,其中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大杭外资金投资项目和重点骨干企业实施的项目,提高2个百分点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3、新建具有接待1500人以上大型会议能力和1000间客房以上的饭店,被评定为五星级(或相当于)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评定为白金五星饭店,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新建的经市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旅游信息咨询服务网点,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比照旅游、会展建设项目提高1个百分点给予资助,实施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至5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以内的资助;对新建的经市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旅游企业咨询服务网点,给予3万元以内的一次性奖励。
5、首次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饭店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评定为五星、四星、三星级旅行社的,分别10万元、6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评定为5A级、4A级、3A级景区(点)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首次入选省、市级“双十佳”旅行社或“十佳星级饭店”,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入选省、市品质饭店或旅行社的,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首次入选省、市“优秀旅行社”或“优秀星级饭店”的,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评定为市最佳、优秀社会资源国际旅游访问点的,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评为最佳、优秀旅游咨询服务网点和咨询服务点的,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的的一次性奖励。
8、首次评为省、市优秀会展企业、新兴商贸服务示范企业、旅游文化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首次评为国家、省、市优秀旅游纪念品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对连续3年在本区举办冠有“浙江省”以上名称且展位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规模的品牌展会,给予承办方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1、企业参加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的会展活动,其展位费给予50%的补助。
12、新入驻的特色潜力行业中的演艺、女装、运动休闲、化妆、婴童企业,引进当年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形成的区地方财力在3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按100%给予资助,第二年和第三年按照比上年(最高年份)增量部分的50%给予资助。
13、特色潜力行业企业实施的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改造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100万元以内的资助,实际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绩效突出项目,给予5万元以内的资助。
14、对新认定的市级特色潜力行业示范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附 则
15、资助(补助、奖励)额度原则上以企业上一年对区地方财力贡献为限,对新办企业可适当放宽,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若同一企业(项目)适用同一类别的多项资助(补助、奖励)的,可以择优执行,但不能重复享受;若同一企业适用同一类别的资助(补助、奖励)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补差额部分;同一项目可获得区财政、市级以上财政或有关部门多次资助(补助、奖励)的,则区财政资助(补助、奖励)视作配套,不足部分予以补足。
16、各项资助(补助、奖励)资金由区本级财政与街道按照财政分成比例分别承担。
17、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再享受同类扶持政策。
18、本政策中“以上”均包括本数,“以下”均不包括本数;货币种类除特别指明之外,均指人民币。
19、本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我区出台的有关项政策如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国家、省、市出台的政策,按有关文件执行。
20、本政策由区经贸旅游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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