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下城区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
为推动下城区商贸服务业向高端发展,加快商贸中心建设,提高产业效益,根据市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一、扶持对象
1、在下城区纳税并且财政收入级次在我区的独立核算商贸服务业企业。
二、扶持政策
2、新入驻我区的专业物流服务企业,大型专业运输企业、仓储企业,大型商贸零售企业,其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按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形成的区地方财力,第一年按50%给予资助,第二年和第三年按照比上年(最高年份)增量部分的50%给予资助。
3、入驻新建的商贸、物流园区、特色街(区)、产业集聚区且符合我区商业规划业态导向的商贸服务业企业,新增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形成的区地方财力,第一年给予50%资助,第二年和第三年按照比上年(最高年份)增量部分的50%给予资助;新入驻已建成特色街、专业经营区块符合商业规划和业态导向的商贸服务业企业,新增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形成的区地方财力5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给予50%资助,第二年和第三年按照比上年(最高年份)增量部分的50%给予资助。
4、在我区发展连锁经营,规模在十家以上且在我区年纳税额总计在300万元以上的(国家名牌企业、老字号企业200万元以上),每新增一家连锁门店,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中小企业300万元以上)的商贸服务和物流建设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资助,对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大杭外资金投资项目、重点骨干企业实施的项目,提高2个百分点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绩效显著项目,可适当降低实际投资额限制。
6、特色街(区)和产业集聚区内企业,实施符合我区产业发展且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100万元以内的资助。
7、专业市场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提升改造,按照市有关政策给予扶持;改造为商场的,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形成的区地方财力,第一年按50%给予资助,第二年和第三年按照比上年(最高年份)增量部分的50%给予资助,用于完善设施和提升环境。
8、新引进省级以上地区性的国际知名品牌总经销(总代理)商,并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形成的区地方财力,第一年按50%给予资助,第二年和第三年按照比上年(最高年份)增量部分的50%给予资助。
9、首次认定为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杭州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企业参加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的展销活动,其摊位费给予50%补助。
11、首次评为省、市优新兴商贸服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附 则
12、资助(补助、奖励)额度原则上以企业上一年对区地方财力贡献为限,对新办企业可适当放宽,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若同一企业(项目)适用同一类别的多项资助(补助、奖励)的,可以择优执行,但不能重复享受;若同一企业适用同一类别的资助(补助、奖励)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补差额部分;同一项目可获得区财政、市级以上财政或有关部门多次资助(补助、奖励)的,则区财政资助(补助、奖励)视作配套,不足部分予以补足。
13、各项资助(补助、奖励)资金由区本级财政与街道按照财政分成比例分别承担。
14、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再享受同类扶持政策。
15、本政策中“以上”均包括本数,“以下”均不包括本数;货币种类除特别指明之外,均指人民币。
16、本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我区出台的有关政策如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国家、省、市出台的政策,按有关文件执行。
17、本政策由区经贸旅游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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