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百事通”信息表
填报单位: 区国税局 政策编号:8
政策简称 |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 |
政策内容 |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 |
申报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税发〔2008〕116号 | |
受 理 人 |
部门 | 杭州高新区(滨江)国税局 |
地址 | 滨江区长河街道红中园78号、文三路199号江北办事大厅 | |
电话 | 86628610 28860893 | |
联系人 | 办税服务厅服务窗口 | |
网址 | http://www.hzguoshui.gov.cn/ | |
申报材料 |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以上网址可下载) 2、企业从事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项目的说明,如有异议,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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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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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时间 | 项目立项后申请办理加计扣除 | |
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4月底前报送相关资料 |
文章关键字:高新区税收政策
来源: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作者: 编辑:8037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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