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不应因其表演行为对广告受众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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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1/13 10:03:22
人民法院报北京11月12日讯 购买冯小刚代言的地产项目后,房屋出现严重质量瑕疵,业主张先生将冯小刚告上法庭,索赔装修、房屋贬值及精神损失8万元。今天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广告代言行为不违法,且冯小刚没有主观过错为由,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据张先生讲,2006年8月3日,他看到了冯小刚为北京凯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月亮河城堡房产项目代言的视频广告和宣传资料。出于对冯小刚的信任,张先生以165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月亮河城堡的一套复式结构房屋。2006年11月入住后,张先生发现房屋及配套设施存在严重的质量瑕疵,为此,虽经多次找物业及开发商要求维修,但至今未能解决。张先生称其共因此遭受装修设施损失、房屋价值贬损及精神损失8万元。张先生认为,冯小刚没有对其代言的房地产项目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进行了虚假宣传,误导其购买了房屋,故起诉要求冯小刚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8万元。
庭审中,冯小刚的代理律师表示,冯小刚对代言的月亮河城堡项目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广告内容属实,不存在虚假宣传。关于房屋质量问题,其代理律师表示,张先生应向开发商北京凯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权利,张先生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
法院经审理查明,冯小刚曾为月亮河城堡房地产项目拍摄广告宣传片,并在视频广告中念有一句台词:“我可以负责任地告诉您,您看到的都是真实的。”2006年9月9日,张先生以165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月亮河城堡的一套房屋,并于同年10月18日在接收确认单上签字,确认对所购房屋验收完毕。入住后,张先生曾几次致函开发商要求解决房屋质量存在的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看到的有冯小刚表演的视频资料系广告,冯小刚系广告表演者。而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及相关法律后果应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及发布者负责。如果广告表演者的行为不违法,且没有主观过错,则不应因其表演行为对广告受众担责。本案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冯小刚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也不能证明冯小刚存在其他过错并给张先生造成损失。故张先生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驳回了张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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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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