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约定试用期限 单位被判赔偿2500元
- 杭州写字楼网
- 2013/5/30 14:52:17
“转正工作之前,先试用3个月。”有多少人在应聘时听到过这句话?乍听之下似乎没有什么不对的地方,殊不知,这里面包含了很多法律知识,稍有不慎就可能涉及违法。
案例:
今年2月,张某向杭州市江干区劳动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其原单位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2012年7月1日,张某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1年,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2000元,转正后月工资为2500元,试用期满后A公司认为张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张某申请仲裁,认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要求单位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
经庭审查明,张某反映的情况属实。《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A公司与张某约定的试用期超出了法定标准一个月且已经履行,因此仲裁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裁决A公司支付张某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2500元。
解析:
有些企业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往往会忽略试用期细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又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案例中的A公司恰恰是违反了上述规定。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案件来源:江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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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每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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