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还不可能成“准公共产品”
人们都希望公共品的范围不断扩大,可是,中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在就想让住房具有"公共"属性,实在太超前了。
9月28日《重庆晚报》报道,近日,一则二次房改方案提交国土资源部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新闻,搅动了业界和社会关于房价大讨论的舆论氛围。14位房地产界专家联名上书,建议进行二次房改,并提交了二次房改的意见稿。据发起人李明介绍,二次房改的核心内容,就是确立住房是“准公共产品”,基本方向就是由政府主导提供住房服务。
所谓“二次房改”,显然是相对于10年前开始的住房制度改革而言的。什么是“公共产品”?虽然说法不完全一样,但有些构成要素是公认的,比如它是公共必需的、非公共机构难以提供的、非排他的等等,比如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等。
那么,居民住房具备这些要件吗?首先,住房不是非公共机构就不能提供。除少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该由政府救济之外,大多数家庭的住房问题都可以由市场来解决。虽然近年来房价上涨过快,很多家庭买不起房,但房改10年来,中国城镇人均住房已由7平方米增加到近30平方米,这充分说明市场化不仅可以解决住房问题,而且比福利分房(政府提供)的效率高。
所谓“非排他性”,就是说想要的都可以得到,大家互不排斥。可是,政府要建多少房子,才能满足公众的住房需求呢?别说人口及家庭众多且经济尚不发达的中国,即使是人口比较稀少而且非常富裕的发达国家,也没有做到这一点。中国当初之所以要推行市场化改革,主要也就是因为福利分房根本无法满足居民的住房需求。
当然,李明先生在“公共产品”前面加上了一个“准”字,可“准”到什么程度呢?按照“二次房改”的方案,高收入家庭是不能享受政府提供的住房服务的。且不说操作中很难界定并阻止高收入家庭享受住房公共产品,即使能够把他们挡在门外,中低收入家庭也占绝大多数,这仍然是政府所不可能承受的。如果中低收入家庭都想购买政府提供的廉价住房,如何保证分配的公平呢?
公共产品当然是个好东西,人们都希望公共品的范围不断扩大,可是,中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在就想让住房具有“公共”属性,实在太超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