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世纪城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
为加快钱江世纪城启动步伐,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切实加强对征迁工作的领导,保护征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世纪城开发建设工作顺利进行,按照我区土地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以及城乡一体化等现行政策,结合宁围镇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征地补偿
(一)土地补偿
为规范征地行为,加强征地管理,世纪城建设用地的征用统一按照区委〔2003〕23号《杭州市萧山区征用集体土地实施办法》和区委办〔2003〕55号《关于下达征地补偿区片综合价和征地安置资金筹措标准的通知》执行。
世纪城建设开发土地征用不分项目性质,统一执行“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村级补偿资金由区征地拆迁办统一收缴后支付到村。
村级补偿资金包括土地补偿费的40%、青苗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包干费等征地应支付到村的所有费用。地面附着物包干费包括苗木迁移、养殖水面补偿、农田设施补偿、镇级以下三线迁移等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和征地协调、附属工程费用等。
大型村级公建基础设施按照工程量按实评估补偿。
根据世纪城开发建设及宁围种植实际,考虑到地面附着物尤其是苗木迁移存在的困难,对苗木、渔塘等种养殖户进行适当奖励。具体标准另行明确。
(二)劳力安置
为做好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安置工作,逐步建立起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按照区委办〔2003〕56号《关于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障制度的通知》精神,按各村人土比例,对各类建设项目新征地实行农转非,农转非人员实行一次性缴足15年养老保险费和一次性支付安置补助费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二、房屋拆迁
(一) 房屋拆迁补偿
1、被拆迁房屋按《关于印发萧山区房屋重置价格的标准》(萧建设房〔2003〕148号、萧物价〔2003〕86号)精神评估,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单位进行房屋现场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2、主房面积的确认,符合农民建房政策规定的一户一宅原则,经钱江世纪城开发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确认的主房建筑面积为依据。
3、附房面积的确认,按农民建房政策规定的附房面积为依据,超过规定面积部分,在项目拆迁冻结通告发布以前建造的,参照评估价补偿,在项目拆迁冻结通告发布以后建造的按成本价酌情补偿。
4、已享受过房改政策的世居居民,不再享受安置房政策的,其拆迁房原则上按评估价两倍折价补偿(不含装修)。
5、被拆迁人必须如实申报被拆迁房屋及其附着物的产权、户籍等有关情况,并提供土地权属证明等资料。
6、拆迁房屋经依法补偿后,评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残值归拆迁人所有,并由拆迁人负责拆除和清理,被拆迁人必须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评估时的原状,不得损坏,否则将扣除相应的评估值。
(二)房屋装修补偿
1、按照区政府公布的房屋拆迁装修补偿价格文件规定,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单位在实施房屋拆迁前进行现场评估,按实测量,按照用材材质、施工工艺和成新率等因素综合评定。
在补偿价格表中未涉及的装修项目、特殊材料和施工工艺,按评估时装修市场价格行情结合成新率等因素综合评定。
2、突击装修的、非结构性隔墙(间隔小于3米),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装修,按现行装修的实际成本价酌情予以补偿。
3、摆放的、搬动的、不符常规的突击装修一律不作补偿。
4、装修评估标的物,在评估时有的、核对时没有的装修物,在核对时予以核减;核对时有的、签约时没有的装修物,在签约时核减;签约时有的,腾房时没有的装修物,在腾房应付的补偿款中按评估时相对应的价值予以扣除。房屋装修经依法评估后,装修材料、物件及其残值归拆迁人所有,由拆迁人负责拆除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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