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世纪城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3)
(7)在拆迁地无常住人口,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可计入购房人口:
① 结婚三年以上的配偶,且配偶的另一方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农民或“农转非”居民;
② 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部队服役的军人(不含已在外地结婚定居的军人);
③ 原户口在拆迁地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④ 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监狱服刑、劳教人员;
⑤ 在户口所在地无人赡养,并在拆迁范围内实际居住两年以上的被拆迁人双方父母。双方父母是指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内的独生子女的父母,其在户口所在地无住房或愿意拆除旧房的,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享受过房改政策的不列入)。
⑥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人员。
(8)对世居居民的安置:
① 世居居民的独生子女不享受优惠安置;
② 以在册常住人口为准;
③ 世居房原则上实行货币安置。确需住房安置的,参照《萧山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萧政发〔2002〕88号)的规定执行;
一至二人户:原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50平方米;原建筑面积在50到80平方米的,按原面积安置;原建筑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80平方米。
三人户:原建筑面积不足8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80平方米;原建筑面积在80到120平方米的,按原面积安置;原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120平方米。
四人以上户:原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按人均面积20平方米安置;原人均建筑面积在20到40平方米的,按原建筑面积安置;原人均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按人均面积40平方米安置,每户最高不超过240平方米。
超过安置标准面积的部分,按成本价计算。
④ 有世居房,又有回乡定居要求的老人,按一至二人户标准安置。若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按优惠价安置;已享受过房改政策的,按成本价安置。
(9)以下人员可照顾安置面积:
①大中专毕业生因入学户口转为非农,毕业后常住在父母处,且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以及户口在本村,尚未结婚的,可参照在册常住人口计算;户口在本村,已经结婚且其家庭人员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可按在册常住人口二人计算。
②农嫁居人员因历史的原因,户口未迁,且居住在原籍地,在其配偶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前提下,农嫁居人员及子女一次性安置100平方米,子女为农业户口的,按优惠价安置,子女为非农户口的,70平方米按优惠价安置,30平方米按成本价安置。
③常住在父母辈房屋内的成家子女(仅限直系三代,户口为非农),其本人户口在村内,且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可按人均50平方米安置。
(10)下列人员不列入安置对象:
①农嫁农户口未迁、不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人员(包括子女);
②居嫁居人员;
③挂靠人员;
④不符合入赘条件的人员;
⑤已享受过房改政策的人员;
⑥其他不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
(三)价格核定
1、城市示范村多层住宅成本价核定,由征地费、拆迁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管理费等组成。
2、成本价由区有关部门核定。
3、根据购房对象条件不同,分下列三种情况确定购房价:
①征地拆迁户:安置房价格为每平方米670元。
②属于整体拆迁且符合农村建房条件和正常分户的拆迁户,其安置价格为每平方米670元。
③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无房户安置房价格为每平方米910元。
④到户价:根据楼层差价因素确定。选房时根据有关规定公布楼层差价。
⑤低层架空层按每平方米300元计算;顶层阁楼层高2.2米(含)以上部分面积按380元计算。
⑥考虑到自然间不可分割因素,农户实际购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规定面积的10%,其中超出规定面积5%以内部分按不同购房对象以相应标准的价格购买,超过规定面积5%-10%部分按成本价购买。
高层住宅的价格核定以区级有关部门文件为准。
具体分房实施办法另行制订。
(四)农户购房款缴付
1、征地拆迁户:在签订拆迁协议的同时签订购房户型合同,并按其可享受面积购房款的30%,在拆迁补偿费中支付给钱江世纪城开发建设指挥部作为购房预缴款,余款交房时结清。
2、其它农户在签订购房合同时预缴30%房价款,余款交房时结清。
(五)产权与管理
安置房屋所有权证发放按照城乡一体化政策执行。转让出售时按规定补交规费、税费及土地出让金。
(六)其他规定
1、拆迁户安置房选择办法另行制订。
2、农户购买城市示范村多层住宅,需经资格审查认定。具体条件按本实施细则安置人口确定的具体规定,由村委会集体讨论,张榜公布7天无异议,经钱江世纪城·宁围镇审核后报区一体办核准,经区级新闻媒体公示无异议后,再由区一体办出具购房证明。
3、按标准可购买面积在250平方米及以上的,可以分成3套申购;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分成2套申购。户型由拆迁安置户在核定的安置面积内自行选择。
4、所有入住城市示范村多层住宅的农户,在领取钥匙前必须腾空原有的住房。不腾空原有住房的不予购房。
5、对于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超面积安置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本办法由杭州市萧山钱江世纪城开发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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